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 消费税之退回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符合 12月 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 40条(因再出口而退税)、第 41条(因售予获免税之受益实体而退税)及第 42条(因自愿缴纳而退税)之规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费税。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进口准照 E文本之影印本;
  3. 进出口申报单 D联文本;
  4. 经缴纳有关消费税之收据影印本;
  5. 发货提单影印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12个工作日内审理消费税之退回。


备注/申请须知

在缴纳消费税后 6个月内进行再出口,方予退还已缴纳之消费税 95%,如退税金额低于澳门币 200元则不予退回。退税产品属表内第 II组(含酒精饮料)及第 III组(烟叶)者,尚须出示经适当许可之转运公司发出之发货提单影印本及经有关国家或地区海关所发出经确认之申报单鉴证影印本。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电话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