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之缴纳、 豁免、退回 - 消费税之豁免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凡符合12月13日第4/99/M号法律《消费税规章》第13条(免税)及第14条(外交使团及具外交人员身份之人员)之规定者经审批得获豁免缴纳消费税。

除按上述规章第19条(惯常取得)之规定外,受益实体应在产品进入本地区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进口准照影印本;
  3. 产品最终目的地之确认(可递交获免税受益实体发出之声明书或经该实体适当确认之供应发票);
  4. 倘适用时,须附同政府代表之意见书。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1.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址:澳门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週一至週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費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以交齐文件日计约 5个工作日。

 


查询进度及领取结果

查询申请进度:电话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入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