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发展基金资助指引

  1. 为有效实现工商业发展基金依法资助目的,使公共资源得以合理及有效运用,须遵守审批指引。

  2. 资助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原则、不追加资助原则、不全额资助原则、不重复资助原则、避免资助重叠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 资助在本澳成立及从事与工商业发展基金宗旨相符的活动的非牟利私人机构,而资助项目亦须符合非牟利性质、符合申请人及工商业发展基金的宗旨,以及对澳门经济及工商业发展有积极意义。

  4. 工商业发展基金亦可根据法定职责,对其他类型的私人机构提供资助。只要项目与工商业发展基金宗旨及职责相符,并必须考量有关机构资质评估及营运记录及评估资助项目对本澳经济发展或行业是否会带来的正面作用。

  5. 受资助申请人的责任包括:
    (1) 提交阶段性报告,如资助运用的计划书、跟进报告及执行总结报告;
    (2) 提供适当资料,如数据、报表、人员名单、工作简报等;
    (3) 活动完成后,如基金认为未能合符效益或偏离最初申请计划时,受资助主体应退还有关款项予工商业发展基金。

  6. 对于纪念品、联谊性质的活动、奢侈品、与项目无直接相关、未具体列明的行政或杂项,或因规划或执行不当而衍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的细明项目,原则上不会给予资助,并对活动中所涉的餐饮及车马费订定资助比例上限。

  7. 为有效进行监察,工商业发展基金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相关监督实体索取营运资料或违规纪录;
    (2) 邀请商会或专家学者提供意见,客观地评估业界营运情况,获取更多行业资讯;
    (3) 指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附属单位对资助活动项目作跟进分析、实地或非实地调查或直接向申请人了解;
    (4) 在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机密或商业保密协议等情况下,针对特定涉及社会关注议题的项目,工商业发展基金将适当地向社会公开活动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