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场所登记证之申请

服务简介

凡从事下列活动者,必须先取得经济及科技发展局之预先许可 :

  1.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1410 项目之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及其衍生产品的批发活动(包括储存);
  2. 从事《澳门行业分类》第一修订版 50500 项目之机动车用燃料之零售活动 (包括储存);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牌照及监管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传真 ﹕(853) 2871 1276

电邮﹕dls@dsedt.gov.mo

网页 : http://www.dsed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