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登记之申请 -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设立新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前。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不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

  1. 填妥根据 第 1844号立法条例所指之表格(可于办理地点免费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下载);
  2. 建造者证明书 1份;
  3. 由锅炉检定机构或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建造国或地区有关机构所发证明书 1份;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建造设计图则 1份;
  5. 应递交 1份锅炉房的说明及设计计划书。

附注:根据 2月 27日第 1844号立法条例及经 5月 27日第24/96/M号法令对其作出之修改,锅炉检验委员会负责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查并登记。该委员会由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土地工务局及海事及水务局代表组成。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文件递交

  1.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以每一锅炉及压力容器之压力大小而定,分 3级收费:

  1. 定压低于每平方公分 6公斤:澳门币 45元。
  2. 定压每平方公分 6 – 12公斤:澳门币 60元。
  3. 定压每平方公分超过 12公斤:澳门币 90元。

审批所需时间

15 个工作天内批覆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登记申请。(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修改「锅炉及压力容器章程」所载之检验委员会之组成(修改1971年2月27日第1844号立法性法规第44条) – 第24/96/M号法令[BO 22( I ),27/05/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