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申请用以证明出口有关货物的原产地。

服务对象

需要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人士。

申请资格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之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提出申请。

服务结果

向申请者发出产地来源证明。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对外贸易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对外贸易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2328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传真:(853)28715633

电邮:dcecodce@dsedt.gov.mo

网址:www.dsed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