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及壓力容器登記之申請 -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設立新的鍋爐或壓力容器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不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填妥根據 第 1844號立法條例所指之表格(可於辦理地點免費索取或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下載);
  2. 建造者證明書 1份;
  3. 由鍋爐檢定機構或鍋爐或壓力容器的建造國或地區有關機構所發證明書 1份;
  4. 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建造設計圖則 1份;
  5. 應遞交 1份鍋爐房的說明及設計計劃書。

附註:根據 2月 27日第 1844號立法條例及經 5月 27日第24/96/M號法令對其作出之修改,鍋爐檢驗委員會負責對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並登記。該委員會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土地工務局及海事及水務局代表組成。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文件遞交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附註: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點遞交本服務的申請文件。


費用

以每一鍋爐及壓力容器之壓力大小而定,分 3級收費:

  1. 定壓低於每平方公分 6公斤:澳門幣 45元。
  2. 定壓每平方公分 6 – 12公斤:澳門幣 60元。
  3. 定壓每平方公分超過 12公斤:澳門幣 90元。

審批所需時間

以交齊文件日計 1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修改「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所載之檢驗委員會之組成(修改1971年2月27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44條) – 第24/96/M號法令[BO 22( I ),27/05/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