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之繳納、 豁免、退回 - 消費稅之退回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符合 12月 13日第4/99/M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第 40條(因再出口而退稅)、第 41條(因售予獲免稅之受益實體而退稅)及第 42條(因自願繳納而退稅)之規定者得享有退回消費稅。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進口准照 E文本之影印本;
  3. 進出口申報單 D聯文本;
  4. 經繳納有關消費稅之收據影印本;
  5. 發貨提單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對外貿易處
    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 1 – 3號 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 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12個工作日內審理消費稅之退回。


備註/申請須知

在繳納消費稅後 6個月內進行再出口,方予退還已繳納之消費稅 95%,如退稅金額低於澳門幣 200元則不予退回。退稅產品屬表內第 II組(含酒精飲料)及第 III組(煙葉)者,尚須出示經適當許可之轉運公司發出之發貨提單影印本及經有關國家或地區海關所發出經確認之申報單鑒證影印本。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電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或遞交的文件: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