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商店登記之申請 -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於開立免稅商店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無須親身辦理有關手續,但須遞交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設施方案或圖樣影印本;
  4. 擁有作爲免稅商店之用的物業使用權的證明文件(例如:租賃合同);
  5. 需證明由儲藏應納消費稅貨物倉庫作為免稅商品之補給。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文件遞交

  1.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監管處
    地址: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2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中午照常辦公)

附註: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經濟財政司範疇文件代收服務點遞交本服務的申請文件。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經各有關實體發出對申請設施之同意書後之 20個工作日內發出。(服務承諾)


相關規範或要求

規範在國際過境旅客或外出旅客專用區內獲許可進行貨物交易之商業場所之設立、運作及監察,而該等商業場所設於碼頭、汽車總站、火車總站或飛機場等之客運大樓內 – 第18/94/M號法令〔1994年4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 第15期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