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轉運活動准照之申請 - 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时限

凡拟进行转运活动的企业需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申请从事转运活动之准照。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无须亲身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递交下列文件正本以作验证:

  1. 申请书;
  2. 商业登记内公司董事、领导人或经理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即行为纸正本);(本局可代为申领,申请人只需向本局递交代办声明书、身份证副本及申请证明书费用50澳门元);
  3. 银行发出之存款证明书;
  4. 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之影印本。
    附注:根据 1月 29日第7/96/M号法令,及 6月 17日第8/2005号行政法规,企业资本额不能少于100万澳门 元;且其中最少半数已缴付,其余将于最多 3年内缴付。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中午照常办公)

附注:市民亦可前往任一经济财政司范畴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首次登记以交齐文件日计15个工作日。(服务承诺)


相关规范或要求

规范从事转运活动 – 第7/96/M号法令〔1996年1月29日《澳门政府公报》第5期第一组〕及第8/2005号行政法规〔2005年6月1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5期第一组〕

第 19/2016 号行政法规 – 修改第 28/2003 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2016年7月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29期第一组〕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亲临领取

请透过澳门政府服务手机应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网站(申请者须先申请政府服务登入帐户)查询有关申请手续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