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奖登记 - 登记申请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亲临办理:

  1. 申请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妥“嘉奖登记申请书”(格式 ECO-055)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 申请可以个人或法人的名义提出,但如果申请人(个人或法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表格则应由被委托人签署;
    • 表格签署后,签名确认可在办理地点出示具签名式样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办理。
  2. 将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

必须递交文件

  1. 已填妥的“嘉奖登记申请书”(格式 ECO-055)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
  2. 嘉奖证书或凭证的原件
    • 申请人亦可出示上述证书或凭证的原件,由本局人员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内注明与正本相符。

视乎情况而应补充的文件

  1. 由被委托人办理:
    • 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
  2. 对于在官方刊物上获得授予或公布的嘉奖:
    • 应出示有关官方刊物或仅就其中足以識别该嘉奖所需部分的原件,由本局人员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内注明与正本相符。
  3. 对于内容提及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的嘉奖:
    • 应出示该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的登记证明书的原件,由本局人员作成影印本及在其内注明与正本相符。
  4. 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 经适当认证/证明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 翻译证明书需缴纳印花税,按每版计澳门元 5元,同时每份证明书另加澳门元 10元。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综合接待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 2楼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若文件齐备,且未显示出存在拒绝登记的理由,批准登记需时约3至 4个月。


备注/申请须知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3个周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

嘉奖登记申请获批准后,有关登记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嘉奖登记的有效期并无限制。

  • 嘉奖不得用于不同于给予嘉奖之产品或服务上。

除登记申请以外,申请者须因应上述各个情况独立填写一份“其他行为申请书”(格式ECO-052)表格(可于办理地点索取或于网页下载),连同相应的文件一并递交(请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商标注册处查询)。

文件参考范本:

  1. 授权书
  2. 其他行为申请 常用请求编码说明
  3. 其他文件请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知识产权 – 申请须知”页面。

查询进度及领取服务结果

领取服务结果的方式:在核准登记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 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 5个工作日后,前往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登记证。

领取服务结果时需出示或递交的文件: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收件凭条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