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澳门投资者证明书之申请 - 重复申请

如何办理

辨理时限

已取得澳门投资者证明书之澳门企业,可申请同类投资领域之证明书,数量不限,但必须合符下列条件:

  1. 该申请是自企业第一次领取证明书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向本局提出
  2. 申请企业之结构与营运状况与第一次递交时的资料相符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或申请人代表亲身前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或前往任一文件代收点递交本服务的申请文件:

  1. 填妥之“重复申领澳门投资者证明书申请表”;(申请表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专页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2. 经认证及加章核验之声明书;(声明书可于区域合作资讯中心索取或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专页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专属网页下载)
  3. 申请人/声明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第一次发出之投资者证明书副本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亲临办理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地址: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 1 – 3号国际银行大厦 2楼区域合作资讯中心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45分
周五,上午 9时至 1时,下午 2时 30分至 5时 30分


费用

免费


审批所需时间

服务承诺- 7个工作日

注:

  1. 上述期限指齐备文件至负责单位后起计算及不包括递交文件当日;例外情况除外。
  2. 以申请人提供正确及必需文件为准。

相关规范或要求

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重复申领澳门投资者证明书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