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

服务简介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为每一受惠企业提供上限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额的百分之七十的信用保证;最高信用保证额达澳门币四百九十万元。此保证额不包括利息及与摊还贷款有关的其他负担。

计划旨在透过提供信用保证,协助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融资,所获贷款不可用于偿还现有债务,贷款方式则没有特别限制。

计划规定贷款之还款期最长为5年,自有关贷款动用之日起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参与信用保证计划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为税务效力而在财政局登记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最少1年
  • 如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其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出资;
  • 在本澳雇用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企业员工总数为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雇员之总和。);
  • 处于适当的经济、财务或组织的状况,并且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人。

附注:受惠企业须向工商业发展基金签发金额相等于获提供信用保证的银行贷款额的本票及反担保。

服务结果

透过信用保证协助申请企业取得银行融资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工商业支援处

地点: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工商业支援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 2888 2088

传真:(853) 2875 5011

电邮:smes.info@dsed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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