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应纳消费税货物仓库之申请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储藏应纳消费税货品前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根据第79/92/M号法令第 5条之规定,凡具有适当编制及获审核会计的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请经营应纳消费税货物仓库之业务。

服务结果

向合资格企业发出仓库登记证。


查询途径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牌照及监管处

通讯地址:

1)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监管处:澳门南湾罗保博士街1-3号23楼;
(2)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
(3)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

电话:(853)8597 2634

图文传真:(853)2871 1276

电邮:dls@dsedt.gov.mo

网页:http://www.dsed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