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服務簡介

中小企業在本澳經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對經濟發展及就業貢獻良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將扶助中小企業的發展列為長遠的施政方針。在2003年5月,為因應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特區政府推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提供免息的財務援助,以舒緩當時受SARS事件影響的商戶,並支持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及提升營運能力。

隨著本澳經濟迅速增長,為繼續有效及適當地扶助本地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區政府不斷完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分別於2006年、2009年、2012年、2017年、2020年及2021年對計劃的內容進行修訂,使中小企業在本澳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亦能得到相應的發展機會與支援。

透過新修訂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商戶可獲得免息的財務援助,供企業購置營運所需設備;為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技術專用權或知識產權;進行宣傳及推廣活動;提升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或用於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的情況。援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六十萬元,援助款項最長可分八年攤還;對於已全部償還援助款項的合資格企業,特區政府更提供二次援助的機會。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參與援助計劃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為稅務效力而在財政局登記營運最少滿2年;
  2.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為澳門居民;法人商業企業主須由澳門居民持有超過50%的出資;
  3. 在本澳僱用員工總數不超過100人(員工總數為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規章》所規定的散工及僱員之總和);
  4. 處於適當的經濟、財務或組織的狀況,並且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
  5. 若申請二次援助款項,須已全部償還獲批給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援助款項,且須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及有良好還款紀錄。

附註:企業的東主或主要股東須為援助作個人擔保。

服務結果

商戶可獲得免息的財務援助,以改善經營環境及提升營運能力。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支援處

地點:
(1)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支援處: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3樓;
(2)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電話:(853) 2888 2088

傳真:(853) 2875 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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