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港澳CEPA》)

 

簡介

《港澳CEPA》是香港與澳門簽署的第一份自由貿易協議,也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和規定而制定。協議的內容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經濟和技術合作工作計劃等多個領域,以進一步促進雙方的經貿往來,為未來區域間的經濟融合,尤其在粵港澳大灣區的城市融合方面,締造有利的環境。有關協議於2017年10月27日“第十次港澳合作高層會議”期間由香港財政司司長及澳門經濟財政司司長簽署,協議的開放措施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協議文本

 

 

答問集

  1. 香港和澳門均為高度開放、自由的經濟體,為何仍要簽訂《港澳CEPA?
    港澳兩地雖同為高度開放、自由的經濟體,兩地人員交流素來密切。在兩地回歸,並分別與內地簽署CEPA十多年後的今天,兩地已確立各具優勢的發展模式,在一國的大環境及區域經濟融合發展的大趨勢下,時間上已非常適合簽署一份類似CEPA的經貿關係安排協議,為兩地現在及將來的投資者締造一個更具確定性的投資環境。

  2. 港澳CEPA》在貨物貿易方面包含甚麼內容
    在貨物貿易方面,雙方同意除繼續實施零關稅外,不會向對方的貨物採取與世貿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3. 港澳CEPA》簽署後貨物貿易的程序和操作有何變化?
    沒有變化,可繼續享受零關稅。

  4. 《港澳CEPA》簽署後澳門企業在香港開設公司是否需要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由於雙方對外來投資者維持開放政策,澳門企業到香港投資並無需要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5. 《港澳CEPA》是否涵蓋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項目?
    《港澳CEPA》下設經濟和技術合作篇章,規範雙方在海關程序及貿易便利化、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透明度等有共同興趣項目的合作模式和內容,並就各合作項目擬訂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