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的宗旨是甚么?
    计划旨在鼓励商业企业主提升商业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尤其为实现下列目标:
    (1) 产业化发展;
    (2)技术革新;
    (3)企业转型;
    (4)改善经营及生产条件。

  2. 申请是否需要手续费?
    手续费全免

  3. 有甚么申请资格?
    为实现本计划的宗旨而进行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企业主”可提出申请:
    (1) 已按法定要求作出开业申报的自然人或公司;
    (2)非在公共批给及转批给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
    (3)非属经营金融业务;
    (4)未有任何债务正藉税务执行程序进行征收;
    (5)处于适当的财务及营运状况;
    (6)依法具备经营相关业务所需的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例如:饮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如正在筹备业务而尚未具备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者,须作出书面声明。

  4. 经营哪些行业的商业企业主可以提出申请?
    基本上所有经济活动行业均可提出补贴申请,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例如:银行)或在公共批给或转批给制度下经营经济活动的企业(例如:澳门自来水有限公司、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5. 有哪些投资项目可以申请贷款利息补贴?
    (1) 购置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
    (2)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
    (3)购置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4)购置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5)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
    (6)取得知识产权;
    (7)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

  6. 何谓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 商用地铺是否符合投资项目要求?
    申请人为实现本计划的宗旨而投资购买的物业单位,必须位于工业楼宇或商业楼宇内。

    对于部分同时具有商业用途单位及居住用途单位的楼宇(例如:地面层为商铺,1至3层为商场,其他楼层为住宅),如属商业用途的单位总和占比不多于整栋楼宇的百分之五十,则不能视之为商业楼宇。

    因此,要视乎有关商用地铺所处的楼宇是否属于上述所指的商业楼宇,如该栋楼宇不属于商业楼宇,即使有关单位为商业用途,亦不符合本计划有关投资项目的规定。

  7. 有哪些投资项目可以申请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仅限于:
    (1) 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尤其是智能化设备;
    (2)融资租赁全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8. 申请利息补贴的贷款需要符合甚么条件?
    (1) 贷款由澳门持牌银行批出;
    (2)贷款年期不少于一年,且属定期贷款;
    (3)须以澳门元为货币单位;
    (4)贷款金额不少于澳门元六十万元;
    (5)贷款合同内须列明贷款用途、可动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给付周期及期限。

  9. 申请租金补贴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符合甚么条件?
    (1) 出租人为获许可在澳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开设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
    (2)租赁年期不少于一年;
    (3)以澳门元货币单位;
    (4)各期租金总和不少于澳门元六十万元;
    (5)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赁物作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6)融资租赁合同须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价金。

  10. 提出申请需要递交甚么文件?
    (1)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
    (2)
    贷款或融资租赁合同副本 /或 其他具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对于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请参阅常见问题8及9);
    (3)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或 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业务准照 /或 同等性质的凭证(部分行业适用,例如:饮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如因筹备业务而于申请时尚未具备相关业务准照或凭证者,则作出书面声明;
    (5)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
    属任何投资项目,均须递交: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付款收据副本;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支付凭证(例如:银行转账纪录、本票或支票副本、银行月结单等)。
    (如申请时尚未作出任何支付,则须提交相关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书”)
    另按不同投资项目须递交:
    属购置工业或商业楼宇的单位
    买卖合同副本;
    买卖公证书副本;
    单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
    首次发出的工程准照副本;
    工程报价单副本;
    建造、扩建或修缮前的相片;
    建造、扩建或修缮后的相片(适用于已完成的工程)。
    属购置或融资租赁全新的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
    买卖或融资租赁合同 /或 报价单副本(合同及报价单须显示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为全新,否则另须提交证明文件
    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实物相片(相片须清晰显示倘有的型号、产品编号、机身编号等认别资料),如尚未取得相关设备、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则提交同款参考相片
    营运车辆的登记折及所有权登记凭证副本(适用于已取得有关营运车辆的情况)。
    属购置资讯软件或系统
    买卖合同/报价单副本;
    属取得知识产权
    许可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或转让合同副本。
    属取得商业特许或特许经营权
    商业特许合同副本或特许经营合同副本。
    (6)
    其他按具体情况需提交的文件:
    能显示贷款动用日期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日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贷款已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的情况);
    具股东名单的公司注册文件(适用于申请企业的股东中存在非在本澳设立的公司);
    其他有助分析及审批的文件或资料。
     
  11. 已作出营业税开业申报,但因正在筹备业务关系而尚未取得业务准照(例如:饮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的企业可否提出申请?
    可以,但申请者须作出书面声明。倘申请获得批给,受益人须自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相关准照或同等性质的凭证(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12. 有没有申请期限?
    有,申请人须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请: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最迟于工程准照首次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2)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最迟完成投资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
    (3)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最迟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13. 有没有申请次数限制?
    本补贴计划没有申请次数限制,但对申请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租金金额则设有上限。

  14. 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是多久?
    贷款利息补贴:
    自贷款动用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为四年。

  15. 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金额上限是多少?
    本补贴计划的年补贴率上限、整体计划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总贷款金额/总租金金额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许可给予补贴的贷款金额/租金金额上限,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贷款利息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为4%,每年可获补贴的贷款总金额上限澳门元6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补贴的贷款金额上限澳门元1,000万元。

    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根据第3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融资租赁租金补贴的年补贴率上限4%,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金额上限澳门元2亿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获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金额上限澳门元1,000万元。

  16. 何谓同一受益人?
    (1) 如受益人为自然人,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视同一受益人;
    (2)如受益人公司,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超过50%资本的股东,以及由直接或间接以单独或集合形式拥有其超过50%资本的股东所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资本的公司,视同一受益人。

  17. 如何计算补贴金额?
    补贴款项以在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内,每月等额偿还获批给补贴的贷款金额/每月等额支付获批给补贴的融资租赁租金总额的方式作计算基础,且不得超过受益人实际支付的该期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利息金额。

  18. 如何发放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由工商业发展基金承担,并透过澳门金融管理局结算及支付。

    受益人须在接到批给通知后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交以“工商业发展基金”为受益人且金额相等于获补贴金额的独立银行担保,方获支付补贴款项。

    在金融管理局收到贷与银行或出租人提交的每期还款/供款证明文件后,利息补贴款项会经由贷与银行存入受益人之银行帐户,而租金补贴款项则直接存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9. 为何要提交“银行担保”?
    为确保受益人落实执行获补贴的投资项目,并且在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内遵守及履行第7/2021号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补贴受益人须提交金额相等于获补贴金额的“银行担保书(Bank Guarantee)”。担保书受益人须为“工商业发展基金”,担保书年期须为获许可给予补贴年期再加上一年。

  20. 对于“银行担保”有何要求?
    (1) 须由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提供;
    (2)担保有效期获许可给予补贴期间加一年(例如:获许可给予补贴的期间两年,担保的有效期须三年);
    (3)如许可给予补贴时,贷款已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
    须自接到许可给予补贴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银行担保,否则有关许可失效;
    (4)如许可给予补贴时,贷款尚未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尚未生效:
    须自贷款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银行担保,否则有关许可失效。

  21. 获补贴所取得的财产可否于澳门以外地区使用?
    不可以,获补贴所取得的财产仅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且有关财产须用于申请时所指的由申请人经营的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如有关财产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营运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因业务所需可不限使用地区,但仍须用于申请时所指的由申请人经营的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

  22. 获补贴的投资项目,有没有规定完成期限?
    有,受益人须按以下期限完成获补贴的投资项目: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工程准照首次发出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2)属以贷款方式进行的其他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3)属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受益人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获交付租赁物(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23. 获补贴的贷款有没有规定动用期限?
    有,受益人须按以下期限动用贷款:
    (1) 属建造、扩建或修缮工程的投资项目,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2)属其他投资项目,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24. 获补贴的融资租赁项目有没有规定生效期限?
    有,融资租赁合同须自接到批给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生效(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延期)。

  25. 受益人须履行甚么义务?
    (1) 在补贴期间,受益人须自贷款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十二个月提交“投资项目状况报告”,提交期每十二个月期间的最后一个月;
    (2)在补贴期间,受益人须符合第7/202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三)、(六)项以及第四条第一款(一)及(二)项规定的要件;
    (3)在补贴期间不得转让投资项目涉及的财产;
    (4)须就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执行监察职务而提出的要求提供充分配合和合作。

  26. 贷与银行及出租人须履行甚么义务?
    贷与银行及出租人须将下列事实通知澳门金融管理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 贷款动用或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日期;
    (2)受益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支付租金的情况;
    (3)受益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又或提前支付租金;
    (4)受益人迟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又或迟延支付租金超过六个月。

  27. 甚么情况下补贴会被取消?
    属下列任一情况,获批给的利息补贴会被取消:
    (1) 未按规定完成投资项目(可参考常见问题22);
    (2)未按规定动用贷款或使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可参考常见问题23及24);
    (3)未按规定提交业务准照或凭证副本(可参考常见问题11);
    (4)藉提供虚假声明、提供不正确或不实资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途径获许可给予补贴;
    (5)违反受益人须履行的义务(可参考常见问题25);
    (6)受益人不再经营有关商业企业;
    (7)未遵守贷款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协议而迟延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六个月;
    (8)迟延支付融资租赁租金超过六个月。

  28. 甚么情况下受益人须退回已收取的补贴款项?
    (1) 属上条所指的第(1)-(4)项情况,受益人须退回所有已收取的补贴款项;
    (2)属上条所指的第(5)-(6)项情况,受益人须退回自开始处于有关情况之日起不当收取的补贴款项;
    (3)属上条所指的第(7)-(8)项情况,受益人须退回自开始迟延之日起不当收取的补贴款项。

【有关本计划的内容,以第7/2021号行政法规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