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專利
 
著作權(版權)

 

商標
  1. 商標不註冊是否可以使用?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並無規定必須將商標註冊後,方可使用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
    但未經註冊的商標其使用人沒有專屬使用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2. 商標註冊後可以獲得麼保護?
    答:不論商標註冊與否,任何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商法典」中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來保護其商標。“不正當競爭訴訟”必須證實商標享有聲譽以及商標持有人蒙受了損失。
    如根據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將商標註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幾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於與註冊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
    因此,註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商法典」的權利易於成立。

  3. 商標註冊一般需時多久?
    答:在資料齊備且沒有第三人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下,商標的註冊一般約需六個月。

  4. 商標擁有人去世後,商標專屬權歸何人所有?
    答:商標擁有人去世後,該註冊商標的專屬權由其合法繼承人所有,並應辦理相關手續。

  5. 擬申請註冊的商標帶有顏色時,應怎樣在商標申請中表述?
    答:由於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公告為黑白色,因此申請註冊帶有顏色的商標時,應在申請書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顏色及相關說明。

  6. 提前檢索有哪些好處?
    答:提前檢索可讓商標申請人查閱已在澳門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料,盡量減低因與已註冊商標相似而不獲註冊的障礙。

  7. 在進行商標檢索時發現,有一個已註冊的文字商標與擬申請註冊的混合商標的文字部份相同,該混合商標是否仍可申請商標註冊?
    答:對於文字和圖形結合的商標,既要進行整體比較,也要對商標的主要部份作比較。核准註冊與否需視乎商標的文字讀音、含義、整體結構、字數、排列方式和圖形或文字在商標中是否屬於顯著部份,以及會否令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等因素而定。

  8. 商標申請人對甚麼字詞、標記或標誌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答:如果一個商標包括了可表示產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用途、價值、來源地等標記,或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慣常使用的標記或標誌,則這些標記或標誌不視為由申請人所專用,即該申請人對其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例如:申請人申請註冊“XX銀行”、“XX餅店”,對於其中的“銀行”和“餅店”,申請人是不具有專屬使用權的。

  9. 內地註冊商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生效?
    答:商標權在本質上具有地域性,內地的商標註冊及保障制度與澳門特區並不相同。基於屬地原則,商標持有人必須根據澳門特區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提出申請,通過審查註冊以在澳門獲得保護。

  10. 如何產品或服務分類?
    答:申請人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訂定的《尼斯分類》,對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以下網址http://bo.io.gov.mo/bo/ii/2009/20/aviso10_cn.asp

  11. 一個商標擬用於多種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答: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條“註冊申請及商標註冊之單一性”的規定,一份申請只可填寫單一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如欲用於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則需作多份申請。例如,擬將商標註冊於服裝及美容院,則需填寫兩份申請。

  12. 在進行商標註冊申請時,何時需要遞交授權書?
    答:如果申請人並非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或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團等),則必須委託以下人士作為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
    • 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如授權書(須經適當認證並確認授權人身份及行使該授權的權力)非以本地區正式語文作出,則需一併遞交經適當認證的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及翻譯證明書。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 “知識產權-行政手續” 欄目。

  13.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權書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授權書的譯本須連同翻譯證明書繳納印花稅,按每版計澳門元5元,同時每份證明書另加澳門元10元。

  14. 如何填寫及遞交商標註冊申請表格?
    答:申請人須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按需要連同授權書、優先權文件、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譯本,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及“知識產權-申請須知”欄目。

  15. 如何辦理更改申請資料的手續?
    答:商標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連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遞交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16. 怎樣查看商標公告?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的工業產權保護通告可透過印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特區公報(各項工業產權通告)”欄目或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查閱。

  17. 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答:自商標申請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兩個月內,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聲明異議。 異議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連同一式兩份的異議文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及繳納相應的費用

  18. 如何申領電子商標註冊證?
    答:任何使用“一戶通”帳戶登入本局網頁(www.dsedt.gov.mo) 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在辦理網上申請時,可選擇透過“一戶通”接收電子註冊證。當商標獲准註冊後,上述申請人或代理人可透過“一戶通”中“我的證照”功能,自行查看和下載列印電子商標註冊證。

  19. 如何查閱電子商標註冊證的資料?
    答:電子商標註冊證上載有兩個二維碼:掃瞄“一戶通”二維碼,可核實註冊證的法律狀況;掃瞄“經科局”二維碼,可查閱有關註冊證的資料。

  20. 電子註冊證的法律效力是否等同紙本註冊證?
    答: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公共部門可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向利害關係人發出及提供數碼證照,以代替發出及送交具相同內容的紙本證照。由此可見,電子註冊證與紙本註冊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使用電子商標註冊證有何好處?
    答:電子商標註冊證具有即時送達、方便下載列印、方便查詢、不易丟失,並有效節省行政資源等優點。商標註冊申請人或代理人通過電腦或移動裝置(如平板電腦或智能手機)登入“一戶通”平台,可隨時查看和下載列印註冊證,減少領取證書所需的時間和人力成本,並有助加強其對自身商標信息的及時掌握和管理。而電子商標註冊證的掃碼驗真功能,讓“一戶通”用戶能實時查核證書的有效性和法律狀況。

  22. 怎樣辦理商標的轉讓手續?
    答:商標持有人可帶備轉讓的證明文件,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尚處申請階段的商標則僅需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及附帶轉讓文件,並繳納有關費用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23. 公司名稱或地址改變後,應辦理哪些變更手續?
    答: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變更後,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按要求遞交申請。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24. 如何辦理商標續期申請?
    答:商標註冊自批准日起計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數續展。
    註冊商標續期申請應在有效期的最後六個月內提交。商標持有人須透過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及繳納續期費用
    商標有效期屆滿後六個月,尚可連同額外費用一併繳納續期費用,超逾有效期後六個月,則商標失效,如欲保護需重新辦理有關申請。

  25. 商標註冊申請被拒絕後,可以怎麼辦?
    答:核准或拒絕註冊的批示,均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條第a項的規定,賦予的決定均可向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並根據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上訴應自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專利
  1. 發明、實用專利與設計及新型專利如何區別?
    答:發明、實用專利着重於產品的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的改進;而實用專利的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為低。
    設計及新型,又稱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外觀(包括形狀、圖案或這兩者的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色彩與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且具備為產業上所利用的實用性。
    因此,設計及新型與前兩項的專利類型有明顯的不同,它更注重創造的美感和藝術性,以增進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2. 發明、實用專利與設計及新型專利的保護期如何計算?
    答:發明專利(或其延伸申請)批給後,其存續期為自申請日(或其於內地的申請日)起計20年。
    實用專利批給後,其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10年。
    設計及新型註冊批給後,其存續期自申請日起計25年。

  3. 何種技術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實用專利?
    答:發明專利與實用專利的保護對象不同,發明專利的較廣。方法、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只能申請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實用專利。產品(有一定空間型態)則可以申請發明及/或實用專利;但若同時申請兩種專利,則只能獲批准任一種專利。

  4. 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的類型?
    答: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物質、現象、變化過程、特性及規律,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不符合法定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5. 能量守恆定律的科學原理/數學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答: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科學原理或技術手段,來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所以,能量守恆定律、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則或科學原理,本身並未被利用來構成發明的技術方案,屬於科學原理本身,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至於數學方法,如圓形面積的計算方法等,僅僅是指導人們對資訊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未解決技術問題,不構成技術效果,也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6. 遊戲及運動規則/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答:不可以。遊戲及運動規則/方法是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只是涉及智力活動的原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7. 電腦程式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答:可以,當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利用了電腦程式處理流程為基礎,利用技術手段產生技術效果時,則屬於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對象。
    但是,如果該專利申請只涉及電腦程式本身或是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碟、光盤、ROM、VCD、DVD或其他的電腦可讀介質)上的電腦程式,就其程式本身而言,不論它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屬於智力活動的原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8.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所指「人體/動物體之外科治療、治療或診斷方法」不得授予專利,可否詳細說明其範疇?
    答:外科治療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對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實施剖開、切除、縫合、紋刺等創傷性或者介入性治療或處置的方法,這種外科手術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恢復、獲得健康或減少痛苦,進行阻斷、緩解或者消除病因的過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治療方法,是指以治療或診斷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上實施的方法。例如:外科手術治療方法、藥物治療方法、心理療法;以治療為目的的針灸、麻醉、推拿等方法;輻射刺激或照射人體或者動物體的方法,受孕、避孕、體外受精等方法;為實施外科手術治療方法和藥物治療方法採用的輔助方法,如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監控方法等;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減肥、增高方法;外置人體或動物體傷口的方法,如傷口消毒方法、包紮方法;人工呼吸方法、輸氧方法等。
    診斷方法是指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病因的全過程。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只要是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對象,又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同時包括診斷全過程,皆不能授予專利權。例如:診脈法、足診法、X光診斷法、超聲診斷法、胃腸造影診斷法、內窺鏡診斷法、同位素示蹤診斷法、紅外光無損診斷法等。

  9. 能否為一項新發明的概念申請專利保護?
    答:不可以,單純的概念是不受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讓該技術領域的人士據以實施,這樣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10. 產品檢驗的方法是否受專利所保護?
    答:產品檢驗方法只要是利用了自然法則或技術手段而構成的技術方案,均可成為專利保護的對象,但是若利用了與自然法則無關的人為規定和方法,則不可取得專利。

  11. 如有兩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發明,該發明專利屬於何人所有?
    答: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如每個參與者均有對發明創造的構思及其具體化提出了創造性的見解,他們便是共同發明人;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將屬於這些共同發明人所擁有。另一方面,假如其中一人對發明構思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而其他人只是按其指示辦事,這位提供發明構思的人就是唯一的發明人,而且專利申請及專利權將屬於其單獨擁有。

  12. 有關發明曾在展覽會上展出,是否還可以就同一發明申請專利?
    答:一項發明對科學界及專業技術社團的公開,或因在澳門特區或以外地方進行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比賽、展覽會及交易會而導致公開,並不影響該發明的新穎性,但僅限於有關專利申請是在十二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提出,而且申請人應在專利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證實有關發明確實是在上述情況下被公開的。

  13. 在完成專利檢索且已獲得出具審查報告書後,可否選擇放棄申請專利?
    答:可以,專利制度可讓申請人根據檢索和審查報告書的結果,自行判斷其專利申請是否有獲得註冊證的價值。

  14. 如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專利保護?
    答:申請人因應擬申請的專利類別填寫相關的表格,連同所需文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註冊申請人提出要求製作審查報告書時,所提交的文件必須以中文撰寫或翻譯成中文。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15. 是否需要委託律師或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
    答:如其他工業產權註冊申請一樣,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或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團等),可以自己辦理,亦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其他人士則必須委託以下任一人士作為代理人,並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 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或
    • 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或
    •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16. 如何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手續?
    答:a) 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須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書”表格,連同發明專利摘要、發明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受理通知書或專利證書的鑒證本等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按需要連同說明書附圖、授權書等,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申請人應透過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專利說明書」。
    b)已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已填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書”,以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說明書」。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17.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延伸至澳門特區,是否需要再申請實質審查?
    答:由於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發明專利已經過實質審查,其延伸至澳門特區時不需要再進行實質審查。

  18.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公報》公佈授予專利權通告後的3個月內,在澳門特區辦理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的期限可否延期?
    答: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可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的延伸的三個月期限不可以延期。

  19.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和“發明專利說明書”上的申請人與在澳門特區辦理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的申請人可否不一致?
    答:必須一致,否則須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如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等)。

  20. 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應如何繳納?
    答:於本特區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須繳納註冊申請費用 (含首三年年費)及實質審查兩項費用;如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及發明專利的延伸申請,則須繳納延伸申請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申請,在獲得批給之前,需按其所處的年期繳納年費,以維持該申請的效力。
    有關澳門特區各項工業產權相關費用,可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收費表”欄目。

  21. 實用專利的申請費用應如何繳納?
    答:實用專利申請須繳納註冊申請費用,是項費用已含首兩年年費。
    上述申請,在獲得批給之前,需按其所處的年期繳納年費,以維持該申請的效力。
    有關澳門特區各項工業產權相關費用,可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收費”欄目。

  22. 授權書及其譯本須貼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權書無需繳納印花稅。而授權書的譯本須連同翻譯證明書繳納印花稅,按每版計澳門元5元,同時每份證明書另加澳門元10元。

  23. 如何申領電子實用專利或設計及新型註冊證?
    答:任何使用“一戶通”帳戶登入本局網頁(www.dsedt.gov.mo) 提交實用專利或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的申請人或代理人,在辦理網上申請時,可選擇透過“一戶通”接收電子註冊證。當實用專利或設計及新型獲准註冊後,上述申請人或代理人可透過“一戶通”中“我的證照”功能,自行查看和下載列印電子實用專利或設計及新型註冊證。

  24. 如何查閱電子實用專利或設計及新型註冊證的資料?
    答:電子實用專利和設計及新型註冊證上載有兩個二維碼:掃瞄“一戶通”二維碼,可核實註冊證的法律狀況;掃瞄“經科局”二維碼,可查閱有關註冊證的資料。

  25. 已向外國申請的專利,是否需要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如其他工業產權註冊申請一樣,專利保護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雖已獲得專利,但如欲在澳門特區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澳門特區申請專利。申請人應注意提出優先權的期限,如超過提出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或因外國申請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澳門特區申請,將喪失新穎性。

  26. 是否可以註冊專利或專利申請轉讓給他人或給予他人許可?
    答:可以。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各種轉讓文件、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27. 應怎樣辦理更改專利申請資料的手續?
    答:專利的申請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連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遞交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附圖作出變更時,不得引致其對象超越所提出申請中記載的申請內容。

  28. 如何辦理專利的年費繳納手續?
    答:在辦理專利年費繳納手續時,申請人或持有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繳納年費申請應在年費到期日屆滿前六個月內提交,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如已超逾到期日,這些費用須在年費到期日屆滿後六個月內連同額外費用一併繳納,否則有關註冊將會失效。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29. 色彩是否為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
    答:產品所具備的或裝飾所使用的色彩屬於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的對象。申請設計及新型包含色彩時,應就色彩的結合提出權利要求,且有關附圖或照片應顯示出該權利要求中所指的色彩。

  30. 哪些設計不可申請註冊?
    答:不受設計及新型註冊所保護的項目包括:純功能性設計的物品造型(例如:USB插頭);不能單獨使用或構成獨立產品的、在組合後能使產品與其他產品相結合的、具有特定形狀及大小的組件的外觀特徵(例如:積木玩具的其中一塊)。

  31. 在提出註冊申請以前,該設計已經發表過,這是否會影響申請?
    答:只有新的設計及新型,方可註冊。專利及著作權處可能會以設計不具備新穎性或其他不能給予註冊的原因而拒絕這項註冊申請。因此,要視乎該設計在什麼情況下公開,如設計曾在某展覽會中公佈或展示、曾在商業中使用或曾以任何其他方式為人所知悉時,均視為已被公開。
    另外,擬註冊的設計在下列情況下被公開的,並不視該設計已被公開:
    a) 僅以第三人基於明確或隱含的機密條件下獲悉有關設計的;
    b) 由創作人、創作人的繼受人或第三人基於其提供的信息或採取的措施而作的公開;
    c) 於提交註冊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前的十二個月內,在特區政府或經特區政府認可的國際博覽會上被公開,以及於國際、特區政府或於獲世界貿易組織或保護工業產權聯盟的任何成員國家或地區官方認可的課程、展覽會及交易會上被公開;
    d) 因相對於創作人或其繼受人為一種濫用而被公開。
    對於按上款b項及c項的規定而屬不可對抗的公開,其證明應由申請人在註冊申請日起計的三個月內提供。

  32. 是否需要在提出申請時連同模型或樣本一併提交?
    答:除了紡織品及衣服的設計以外,一般是不需要提交模型或樣本的。但當設計及新型的附圖或照片無法準確說明該設計的概念時,申請人可主動提交或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要求下提供設計的模型或樣本。

  33. 如何判別設計及新型的所屬分類?
    答:申請人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訂定的《洛迦諾分類》,找出該設計及新型的所屬類別。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頁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locarno/en/ (只提供英文和法文版本)。

  34. 如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辦理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
    答:申請人須填寫“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書”表格,連同所需文件,按要求提交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35. 如果想取得早前國外的設計及新型申請的優先權,需要怎麼做?
    答:申請人自設計及新型在國外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起計六個月內,在澳門特區就相同主題提出設計及新型註冊申請時,需要在申請書內附上該先前申請所提交的國家或地區、申請時間及編號的聲明,同時遞交證實具有所提出優先權的文件。

  36. 設計及新型專利的申請費用應如何繳納?
    答:設計及新型專利申請須繳納註冊申請費用,是項費用已含首五年年費。
    上述申請,在獲得批給之前,需按其所處的年期繳納年費,以維持該申請的效力。
    有關澳門特區各項工業產權相關費用,可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收費”欄目。

  37. 已註冊的設計及新型給予第三者使用許可,應該怎麼做?
    答:申請人只需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連同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

  38. 是否可以對設計及新型申請進行修改?
    答:申請尚未批給以前,申請人可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進行修改,但在註冊生效期間,設計及新型視為不可改變。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對說明書、附圖或照片作出變更時,不得引致其對象超越所提出申請中記載的申請內容。

  39. 如何辦理設計及新型的年費繳納手續?如未能在限期內繳納年費,會有甚麼後果?
    答:在辦理設計及新型年費繳納手續時,申請人或持有人須填寫“其他行為申請書”表格,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繳納年費申請,並繳納相應的費用
    繳納年費申請應在年費到期日屆滿前六個月內提交,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如已超逾到期日,這些費用須在年費到期日屆滿後六個月內連同額外費用一併繳納,否則有關註冊將會失效。
    關於具體細節,請瀏覽本局網頁內“知識產權-行政手續”欄目。

 

著作權(版權)
  1. 甚麼是著作權(版權)?
    答: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該作品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的總稱。

  2. 哪些作品受著作權保護?
    答:任何作品只要屬原創作品,即受著作權所保護,如文學作品、藝術作品、電影、音樂、戲劇作品、電腦軟件、攝影、雕塑、陶瓷及建築等各類作品。

  3. 甚麼是著作權的相關權利?
    答:著作權的相關權利,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4. 甚麼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
    答:不被保護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單純的意念、程式、組織、操作方法、規程、概念、原則、發現本身、未被寫下或記錄的作品、非原始著作的作品、公共領域的資訊、日常新聞、就不同事件作出的純資訊性報導、涉及共同利益事宜的公開討論中作出的言論及演說、政治演說、官方作品,以及法律及規章的文本和譯本等。

  5. 導師提出主意、方向、建議給學生,但由學生撰寫成電腦程式,著作權應由誰人擁有?
    答:意念、概念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導師雖然提出主意、方向、建議給學生,但電腦程式是由學生設計完成的,是其本人的創作成果,所以著作權應屬於學生所有。

  6. 作者應以甚麼方式獲取著作權保護?
    答:作者的著作權是不需經登記註冊即可得到法律保護;只要作品創作完成,無論是否發表,即自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只是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觀點和事實本身。

  7. 一項著作權可否由若干人士同時持有?
    答:可以,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共同創作作品的全體人員所擁有。

  8. 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情況下,著作權在作品的創作人離世後滿五十年失效。
    如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其整體是在最後離世的共同作者死亡後滿五十年失效。
    匿名作品的著作權,又或無表露作者真正身份的已發表或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權,均在作品發表或出版後滿五十年失效。
    如組成作品的不同部份、卷或片段並非同時被出版或發表,則導致各部份、各卷或各片的著作權失效的期間分別計算。

  9. 如何設立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
    答:根據第43/9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5/2012號法律修訂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95及196條規定,任何設置在澳門特區,並且以從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活動爲主要目標的法人,應該最少在開業前30天內,到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登記手續。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包括:接受權利人的授權,監督及檢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權利人與使用作品的人談判、簽訂許可使用協議、收取使用費,並將收取的使用費合理分配給各個相關的權利人。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體管理機構屬於民間組織,並非政府部門或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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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在此提供的資料僅作為參考之用,不作為法律意見。對此所包含的內容採取行動以前,請先尋求專業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