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1. 關於申請企業的資格

問:如果企業僱有散工或兼職員工,如何認定企業員工數目?
答:為適用於本計劃,企業員工總數為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規章》所規定的散工及僱員之總和。

問:本地居民股權或控股權如何認定?
答: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目標在扶助本地中小企業營運及發展。在本地企業的認定上採用了下列原則:由澳門居民擁有至少50%以上股權或控股權的企業即可被認定為本地企業。按此,可推算企業股權較複雜的情況。如企業由澳門居民持有大部分股權或控股權的企業擁有,只要按比例計算之最終本地居民股權或控股權超過50%,即符合本計劃之要求。例如,A公司持有80% B公司股權,而A公司中有70%股權是由本澳居民持有;則B公司的最終本地居民股權為56%,符合本法規之本地公司定義要求。

問:本地居民如何認定?
答:持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者即為本地居民。

問:申請企業是否需要所有或部份員工在澳門執行有關工作?
答:申請企業在本澳僱用並在本澳執行工作之員工總數不超過一百人,即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銀行簽訂的信用保證協議第一條(一)(1)ii)及iii)的規定。

問:何謂“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債務人”?
答:“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債務人”意指申請企業沒有欠交應繳之稅款及在財政局沒存有債務卷宗。

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有否限制貸款銀行向申請企業要求額外的實質抵押品?
答:並無限制。

問:參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中小企業是否必須在最近幾個報稅年度獲有利潤始能參加中小企業保證計劃?
答: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對企業最近幾年的經營狀況並無具體規定;根據現行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處於適當的經濟、財務或組織的狀況以應付擬承擔的責任”,是其中一項主要申請條件,故過去營運表現,與將來經營前景、未來獲利能力,及還款能力等均為審批考量的因素。

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對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或財務資料有何要求?
答: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對財務報表或財務資料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審核信用保證時本計劃一般要求企業提供最近三年經註冊核數師或會計師審核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作參考。若企業不具備這些會計報表,則要求其提供報財政局的所得補充稅M/1格式申報書影印本。若貸款企業自開業至今未達三年,則要求其所有年度的財務資料。

 

2. 關於申請手續及程序

問:提交申請表後有何後續事項須要跟進?
答:基本上,申請者只要如實並完整地申報,通過銀行提交的申請表及附同交件獲接納後,即可等候通知審批結果。然而,在分析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或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可能要求申請者提供補充參考文件或向銀行進一步了解申請內容,如使用的融資方式、企業發展計劃等。

問:申請是否需付手續費?
答:本計劃不設申請費及信保費。

問:中小企業向政府提供反擔保之具體內容為何?
答:按本計劃要求,中小企業向政府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以本票(livrança)形式實行。若為信用保證計劃,700萬元貸款,則要求提供由擔保人背書的490萬元本票;若為專項信用保證計劃,100萬元貸款,則要求提供由擔保人背書的100萬元本票。

問:中小企業向政府提供反擔保人有何規定?
答:(1) 如申請企業為個人企業主,反擔保人中必須至少包括東主以外的第三人擔任,而配偶間可以互相提供擔保,但需視乎所選擇的婚姻財產制度而定。即個人企業主申請信貸擔保時,可選擇非共產制度的配偶或非配偶的第三人提供反擔保,而該等反擔保人須要提交收入證明。此外,若銀行就該筆貸款的借貸條件中要求擔保本票,則其擔保人必須同時作為反擔保人。
(2) 如申請企業為法人商業企業主,中小企業向政府提供反擔保本票之擔保人必須包括該企業之股東。若銀行就該筆貸款的借貸條件中要求擔保本票,則其擔保人必須同時作為反擔保人。就上述情況的補充,例如甲、乙、丙三人為貸款向銀行提出個人擔保,如三人中至少一人為股東,則至少應由甲、乙、丙三人向政府提供反擔保;如三人皆非股東,則應由甲、乙、丙三人加上至少一位股東向政府提供反擔保。

問:銀行在替中小企業向政府申請信用保證時,即提交申請表及附件時,可否同時提交作為反擔保之本票?
答:可以;如銀行在替中小企業即提交申請表及附件時,同時提交作為反擔保之本票,當申請獲批出後,工商業發展基金即向貸款銀行及企業發出“信用保證確認書”。 若申請不獲批准,有關本票將退回予申請人。

問:中小企業在申請“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時須提交的項目可行性報告有何要求?
答:關於項目可行性報告內容,下列項目可供參考:

  • 公司資料:現時經營情況、業務範圍、收入來源、銷售情況、管理模式、人力資源情況等;
  • 管理層資料:管理人員專長、業內經驗等;
  • 發展項目之總體介紹:生產程序/業務流程、發展策略、開發研究計劃、對澳門總體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等;      
  • 項目資金總需求及來源構成:項目資金總額(包括:資金構成,如固定資產、流動資金;集資需求及資金運用計劃介紹等)、集資渠道等(除申請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外的其他集資方式);     
  • 市場前景、同業競爭及目標客戶分析:目標市場的發展空間、主要市場競爭對象、市場競爭優勢、潛在合作伙伴等;
  • 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未來發展的人員需求、人員培訓計劃等;
  • 經營成本明細分析:生產成本(如購入原材料成本、運輸、倉儲費用等)、人員開支、其他營運成本支出(如租金、管理費、利息支出、水電費等);
  • 預計回收期:對資金回籠作出估算等;
  • 預測銷售情況:未來5年的銷售估算預測(量及金額)及與現時銷售額之比較、市場接受程度分析等;
  • 計劃實施時間表:項目由籌備到正式投入市場運作的時間表;
  • 風險及回報評估:如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技術性風險、進入市場的障礙等。

問:關於在獲批信用保證之前提前放款的條件?
答:對於申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的貸款項目,倘若銀行決定在獲批信用保證之前進行放款,亦須要於提交計劃申請之後才可進行發放貸款,並須提交相關放款證明的文件,才可接續進行審批程序。另外,倘若申請“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其信用保證則不適用於提前放款。

 

3. 關於受保證貸款的管理

問:甚麼情況下,信用保證會被解除?
答:按照法規規定,如果保證的貸款出現狀況,行政長官可根據評審委員會及有關銀行的意見決定是否解除信用保證。銀行如有異議,得根據信用保證協議提出仲裁。這裡所指狀況包括:一、批給的銀行貸款全部或部分由貸款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使用;二、如申請信用保證時申報了貸款用途,信用保證所得貸款之用途與申請時所述不同時。
貸款企業或參與銀行如提供虛假資料或故意隱匿實情,且該等資料或實情足以導致評審委員會拒絕提供信用保證,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將不負任何信用保證責任。其他狀況,如貸款企業提前清償貸款,或無論何種原因,貸款合約無效,則信用保證會自動解除或隨之無效。

問: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延期或提早償還?
答:本計劃基本上不設延期,但企業可提早償還。遇有充分理據必須延期者,評審委員會可作新申請個案處理。

問:企業在參與計劃期間,其規模發展至超過法規訂定的水平會有問題嗎?
答:企業在參與本計劃期間,企業規模發展至超過法規訂定的水平時(如製造業公司由僱用80人增至120人)得向工商業發展基金報告,但不會影響企業參與計劃的狀況及權利。

問:企業或銀行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信用保證會有甚麼罰則?
答:按照法規規定,企業或銀行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信用保證,行為人須負倘有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問:在信用保證貸款未清償前,貸款企業可否註銷該貸款抵押品之抵押權?
答:在信用保證貸款未清償前,若貸款企業申請註銷該貸款抵押品之抵押權,則銀行應重新評估註銷該貸款抵押品之抵押權後之借貸風險。銀行一般應採用更換抵押品之方式來處理。因所註銷抵押權與保證個案有關,所以貸款銀行應函經工商業發展基金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

問:在信用保證貸款未清償前,企業可否撤換擔保人/反擔保人?
答:在信用保證貸款未清償前,若申請企業申請撤換擔保人/反擔保人,則銀行應重新評估撤換擔保人後之借貸風險;由於撤換擔保人/反擔保人與保證個案有關,所以貸款銀行應函經工商業發展基金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

問:企業在參與計劃期間,法人企業主進行股權變動或其他變動(例如調整利率),是否影響信用保證?
答:企業在參與計劃期間,若法人企業主進行股權變動、銀行調整利率或出現其他與原貸款條件不一致的事項,則銀行應重新評估其借貸風險,並須注意股權變動後是否須要撤換擔保人/反擔保人,並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書面說明銀行對其狀況改變的意見;如涉及與原貸款條件不一致的事項,須經工商業發展基金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註:股權變動後的法人企業主亦必須由澳門居民擁有至少50%以上股權或控股權。

 

4. 關於履行信用保證責任

問:請說明銀行要求工商業發展基金履行信用保證責任的手續?
答:當借款企業逾期還款超過六個月以上,銀行可以考慮填寫有關履行信用保證責任的申請表,然後交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簽收。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在兩個月內,核實信用保證責任,並向銀行作出書面回覆。工商業發展基金會按信用保證協議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八條第三及四款之規定要求,在核實後根據借款企業餘欠本金之70%,履行信用保證予銀行;但屬信用保證協議第四條的任一情況,工商業發展基金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問:如銀行在填寫履行信用保證責任的申請表後,對有關借款企業的評估轉好,及決定取消上述申請,請問具體手續如何?
答:銀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商業發展基金取消有關申請。

問:根據協議第三條第四款第三項,請說明“貸款企業無還款前景”之準則是怎樣?
答:貸款企業無還款前景的基本準則是:貸款企業到期還款後,未能依時還款;經銀行給予一般寬限期後,貸款企業仍然未能還款;而工商業發展基金認為借款企業沒有任何具體根據,預見貸款企業可以滿足銀行要求作出相應還款。此外,如借款企業被其他債務人入稟法院索償欠款,而判決對借款企業負面,亦視為貸款企業無還款前景。

問:如額度 (facility) 是用作購買出口買單 (export bills),怎樣界定過期還款期限?
答:如額度是用作出口買單,其過期還款期限是根據貸款銀行之一般做法界定。

問:如貸款企業停止償還貸款達五個月,而在停止後第六個月則償還了部份每月攤還款項,在第七個月時該貸款企業是否當作停止償還貸款達半年以上?
答:無論企業因任何原因,其連續停止償還貸款達半年以上,方符合協議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所以問題所指狀況不符信保協議的有關規定。

問:如額度為數個賬戶/類別,如透支、定放、出入口等賬戶之綜合限額,而其中一個賬戶出現停止償還貸款達半年以上之情況,是否整筆獲得貸款都被視為過期未還款?
答:是。如額度為數個賬戶/類別,如透支、定放、出入口等賬戶之綜合限額,其中一個賬戶出現停止償還貸款達半年以上之情況,整筆獲得貸款都被視為過期未還款。

問: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所收到及已入賬的所有利息及手續費,應如何處理?
答: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所收到及已入賬的所有利息及手續費,應視為銀行收益,不需要在計算餘欠本金時扣回及沖銷。

問:協議第三條所指“清算人”之定義為何?
答:有關“清算人”的含義,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034至1042,第1129至1139條及商法典第318至325條內有詳細規定。

問:若出現澳門特區政府不認同貸款銀行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貸款企業無力償還貸款/無還款前景的情況,問題如何解決?
答:貸款銀行可按有關保證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仲裁解決有關問題。

問:申請履行信用保證責任時,除了提交“履行信用保證責任申請表”外,是否可註明哪些是工商業發展基金認為有需要的文件?
答:在“履行信用保證責任申請表”第九項對有關文件規定之參考內容如下:

  • 貸款發放及其償還之詳細記錄[包括日期、摘要、金額、本金餘額、逾期(應付)利息];
  • 逾期放款催收日誌及信貸複核記錄;
  • 逾期放款催收款收入;
  • 逾期放款轉為催理個案查核報告;
  • 貸款企業申請延期清償或分期償還之有關文件;
  • 貸款企業及其負責人遭受拒絕票據往來通知記錄卡;
  • 貸款銀行對貸款企業、擔保人、票據債務人、本票背書人等的法律追討文件及仲裁機構之判決或裁決文件;
  • 貸款企業、擔保人及擔保物提供者提供之抵押物及其財產經法院拍賣之分配表;
  • 工商基金要求的其他必要文件。

問:根據條款中催收欠款程序,“一般銀行催收貸款的處理程序”中是否包括經由第三者追收欠款行動?
答:貸款銀行在催收貸款時,可按其內部一貫催收貸款的處理程序處理。

 

5. 關於抵押品的處理

問:在處置抵押品執行上,銀行及政府之間之具體安排是怎樣?
答:以信用保證計劃為例,處置抵押品要點如下(若為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下述之政府支付及回收變賣所得的比例則為100%):
  • 如借款企業無任何押品,政府會對銀行履行信用保證,付款金額是餘欠本金的70%;
  • 如押品是可以由銀行即時處理的,如存單,銀行在處理押品上,則先從餘欠本金,扣除押品總值,而政府只會支付扣除押品後餘欠本金的70%;
  • 如押品之處理是需要一段時間變賣,如不動產物業,貨物等,則政府會支付餘欠本金的70%予銀行,待變賣押品後,銀行將變賣所得收入之70%或按實際履賠額支付給政府(以較低者為準);
  • 如押品的價格是較浮動的,及可以即時處理變賣,如股票等。政府會支付餘欠本金的70%予銀行,及銀行在決定處理押品前,應預先通知政府取向,政府會考慮簽具同意書,同意銀行取向處理押品,銀行將變賣所得收入之70%或按實際履賠額支付給政府(以較低者為準); 如政府不同意銀行處理押品之價格,而押品是可以分割的,銀行或政府可先行處理其押品所屬部份;如政府不同意銀行處理押品之價格,而押品是不可以分割的,則雙方可具體協商處理。

問:由於作保存單有滾存利息,這些利息部份經銀行沒收後,應如何處理?
答:存單之本息在銀行執行押品處理當日,需要用作扣除欠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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