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締約方每 2~3 年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就所關注的議題及公約附錄的修改進行討論及審議。秘書處於大會中提出決議和決定,以便更有效執行公約及促進各締約方履行公約的義務,並就通過的決議和決定,以及公約附錄的修改通知各締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