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援助计划

  1. 如果企业雇有散工或兼职员工,如何认定企业员工数目?
    答:为适用于本计划,企业员工总数为经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的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规章》所规定的散工及雇员之总和。

  2. 本地居民股权或控股权如何认定?
    答:本地企业的认定采用了下列原则:由澳门居民拥有超过50%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即可被认定为本地企业。按此,可推算企业股权较复杂的情况。如企业由澳门居民持有大部分股权或控股权的企业拥有,只要按比例计算之最终本地居民股权或控股权超过50%,即符合本计划之要求。例如,A公司持有80% B公司股权,而A公司中有70%股权是由本澳居民持有;则B公司的最终本地居民股权为56%,符合本法规中对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本须由澳门居民拥有的要求。

  3. 本地居民如何认定?
    答: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者即为本地居民。

  4. 如果企业于2012年在财政局办理登记开业,但于2015年登记结业,及后又再于201610月以同一纳税人及商号名称再次登记开业,请问该企业是否符合最少开业满两年之申请资格?
    答:按照本计划之规定,企业若曾办理结业登记,其结业前之营运时间并不能用作计算其申请资格。就上述情况,该企业须营运至2018年10月方符合开业满两年之申请资格。

  5. xx茶餐厅」由A君于2012年在财政局办理登记开业,但其后于201610月转手顶让予B君,并于财政局作出有关登记,请问「xx茶餐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答:按照本计划之规定,就上述情况,B君须经营「xx茶餐厅」至2018年10月方具备申请资格。

  6. xx茶餐厅」由「ABC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财政局办理登记开业,该有限公司之股东分别为A君(持股80%)及B君(持股20%);其后于201610月,「ABC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A君将持有之股份转让予C君,有关转让在商业登记局作出登记,请问「xx茶餐厅」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答:按照本计划之规定,就上述情况,由于「xx茶餐厅」已于财政局登记开业满两年,只要「ABC有限公司」之控股权由澳门居民拥有50%以上,「xx茶餐厅」即具备申请资格。

  7. 提交申请表后有何后续事项须要跟进?
    答:基本上,申请者只要如实并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并向经济及科技发展局递交申请,即可等候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发出的审批结果通知书。然而,在审批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能要求申请企业,进一步提交有关计划的说明文件、企业的财政状况及营运资料等。

  8. 申请是否需付手续费?
    答:不需要。所获批给之财务援助免息,受惠企业只需偿还本金。

  9. 对于申请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而必须提交的报价单或其他凭证,有甚么基本要求?
    答:按照本计划之法规规定,申请者须提交能证明援助款项用途的文件,如申请用途是购置营运所需设备或进行宣传推广活动,须提交相关的报价单副本;如申请用途是为营运场所进行翻新、装修及扩充工程,须提交有关的报价单副本、营运场所装修前相片、装修场所的租约/查屋纸副本;如申请用途是订立商业特许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须附同相关的合同资料。此外,申请者所交的报价文件或其他凭证,基本上必须由本澳公司或机构发出;但遇有例外情况,申请者可另外说明。

  10. 甚么情况下,申请会被取消?
    答:如申请程序基于可归责于申请企业之原因而停顿三个月以上,则视为放弃申请。例如,申请者被要求提供资料,惟在三个月内仍没有作出回复。另外,申请者提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申请并获工商业发展基金批准后,惟自批准通知书发出日起计六个月内,仍未办妥有关手续,则亦视为放弃申请。

  11. 若成功申请中小企业援助,受惠商业企业主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受惠商业企业主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自取得援助款项之日起每六个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项的证明文件,但已提交能证明全数援助款项的实际用途的文件者除外;
    2. 如为法人商业企业主,于偿还全数援助款项前任一股东移转出资,自作出相关商业登记后六个月内提交能证明有关移转的商业登记证明副本及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12. 甚么情况下,已获批准的援助会被取消?
    答:中小企业如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匿实情,且该等资料或实情足以导致工商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拒绝其申请,则援助会被立刻取消。
    另外,根据本法规的规定,如发生以下情况,已获批给的援助款项亦会被取消:
    • 不遵守受惠商业企业主的任一义务;
    • 将援助款项用于非批给批示所指用途;
    • 超过九个月不偿还已到期的援助款项或超过三个月不偿还最后一期的援助款项;
    • 使用援助款项的企业并非受惠企业;
    • 受惠商业企业主不再经营或拥有受惠企业;
    • 不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业企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出资。
    而按照法规规定,倘援助款项的批给被取消,受惠企业必须立即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13. 如企业已被取消援助款项的批给,但不返还援助款项,是否可对企业或其担保人进行强制征收?
    答:可以。如企业不返还援助款项,则交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对有关企业及其保证人进行强制征收。如欠款项须由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被执行人(债务人及保证人)须支付“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的欠款外,还须支付利息、库房收益及其他法定的费用。

  14.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资助会有甚么罚则?
    答:按照法规规定,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行为人须依法负上民事及刑事责任。

  15. 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或提早偿还?
    答:本计划不设延期,但企业可提早偿还。

  16. 企业在参与计划期间,其规模发展至超过法规订定的水平会有问题吗?
    答:企业在参与本计划期间,企业规模发展至超过法规订定的水平时(如企业由雇用80人增至120人)得向工商业发展基金报告,但不会影响企业参与计划的状况及权利。

  17. 申请人可否提供其他文件?
    答:在提出申请时,企业可同时提供有助说明援助款项用途,如拟购置设备的资料、拟进行的宣传计划之介绍等,或与申请有关之个人/企业之介绍信等资料。

  18. 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受惠企业能申请援助计划吗,可申请多少金额?
    答:在符合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的申请条件下,青年创业援助计划的受惠企业可根据本计划的例外规定提出申请,但申请援助款项金额的上限为60万澳门元减去曾获批给的援助款项金额。

  19. 何为二次援助,企业需要甚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答:针对已获得批准援助且完成还款之受惠企业,可提出二次申请,条件如下:
    1. 获批给的中小企业的援助款项已全部偿还;
    2. 处于适当的营运状况及有良好的还款纪录;
    3. 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人;
    4. 如曾根据第12/2013号行政法规《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获批给的中小企业的援助款项已全部偿还。
注:在此提供的资料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法律意见。对此所包含的内容采取行动以前,请先寻求专业人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