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商标专栏

一、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开放内地商标代理服务的安排
 
  • 简介
      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文简称《安排》),使内地与澳门之间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标志着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安排》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具有开放性,《安排》的第三条之二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随着内地与澳门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自2004年7月起,内地与澳门就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问题开始了新的磋商。2004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其中有关商标代理开放的内容体现在《〈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中。

      为落实这一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11月24日颁布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附件3 (2004年10月29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2004年11月24日)
  
二、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有关商标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内容
 
  • 简介
      为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2009年5月11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重点在于扩大服务贸易领域、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合作机制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澳门经济局建立联络机制,加强双方在商标领域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加强两地在商标领域的信息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网站宣传等形式,增加两地企业对双方商标注册制度的认识;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三、商标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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