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宗旨是甚麼?
    計劃旨在鼓勵商業企業主提升商業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尤其為實現下列目標:
    (1) 産業化發展;
    (2)技術革新;
    (3)企業轉型;
    (4)改善經營及生產條件。

  2. 申請是否需要手續費?
    手續費全免

  3. 有甚麼申請資格?
    為實現本計劃的宗旨而進行投資,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企業主”可提出申請:
    (1) 已按法定要求作出開業申報的自然人或公司;
    (2)非在公共批給及轉批給制度下經營經濟活動;
    (3)非屬經營金融業務;
    (4)未有任何債務正藉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徵收;
    (5)處於適當的財務及營運狀况;
    (6)依法具備經營相關業務所需的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例如:飲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如正在籌備業務而尚未具備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者,須作出書面聲明。

  4. 經營哪些行業的商業企業主可以提出申請?
    基本上所有經濟活動行業均可提出補貼申請,但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例如:銀行)或在公共批給或轉批給制度下經營經濟活動的企業(例如: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5. 有哪些投資項目可以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1) 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
    (2)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
    (3)購置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4)購置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5)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
    (6)取得知識産權;
    (7)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

  6. 何謂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 商用地舖是否符合投資項目要求?
    申請人為實現本計劃的宗旨而投資購買的物業單位,必須位於工業樓宇或商業樓宇內。

    對於部分同時具有商業用途單位及居住用途單位的樓宇(例如:地面層為商舖,1至3層為商場,其他樓層為住宅),如屬商業用途的單位總和佔比不多於整棟樓宇的百分之五十,則不能視之為商業樓宇。

    因此,要視乎有關商用地舖所處的樓宇是否屬於上述所指的商業樓宇,如該棟樓宇不屬於商業樓宇,即使有關單位為商業用途,亦不符合本計劃有關投資項目的規定。

  7. 有哪些投資項目可以申請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僅限於:
    (1) 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尤其是智能化設備;
    (2)融資租賃全新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8. 申請利息補貼的貸款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1) 貸款由澳門持牌銀行批出;
    (2)貸款年期不少於一年,且屬定期貸款;
    (3)須以澳門元為貨幣單位;
    (4)貸款金額不少於澳門元六十萬元;
    (5)貸款合同內須列明貸款用途、可動用日期、本金及利息的給付周期及期限。

  9. 申請租金補貼的融資租賃合同需要符合甚麼條件?
    (1) 出租人為獲許可在澳門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或其開設的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
    (2)租賃年期不少於一年;
    (3)以澳門元貨幣單位;
    (4)各期租金總和不少於澳門元六十萬元;
    (5)每期租金相同,且以交付租賃物作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6)融資租賃合同須列明租金、合同到期日及合同期限屆滿時取得租賃物的價金。

  10. 提出申請需要遞交甚麼文件?
    (1)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
    (2)
    貸款或融資租賃合同副本 /或 其他具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對於貸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要求,請參閱常見問題8及9);
    (3)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或 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業務准照 /或 同等性質的憑證(部分行業適用,例如:飲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等),如因籌備業務而於申請時尚未具備相關業務准照或憑證者,則作出書面聲明;
    (5)投資項目的證明文件:
    屬任何投資項目,均須遞交: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付款收據副本;
    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項的支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紀錄、本票或支票副本、銀行月結單等)。
    (如申請時尚未作出任何支付,則須提交相關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書”)
    另按不同投資項目須遞交:
    屬購置工業或商業樓宇的單位
    買賣合同副本;
    買賣公證書副本;
    單位的清晰全貌相片。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
    首次發出的工程准照副本;
    工程報價單副本;
    建造、擴建或修繕前的相片;
    建造、擴建或修繕後的相片(適用於已完成的工程)。
    屬購置或融資租賃全新的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
    買賣或融資租賃合同 /或 報價單副本(合同及報價單須顯示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為全新,否則另須提交證明文件
    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的實物相片(相片須清晰顯示倘有的型號、產品編號、機身編號等認別資料),如尚未取得相關設備、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則提交同款參考相片
    營運車輛的登記摺及所有權登記憑證副本(適用於已取得有關營運車輛的情況)。
    屬購置資訊軟件或系統
    買賣合同/報價單副本;
     屬取得知識產權
    許可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或轉讓合同副本。
     屬取得商業特許或特許經營權
    商業特許合同副本或特許經營合同副本。
    (6)
    其他按具體情況需提交的文件:
    能顯示貸款動用日期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日的證明文件(適用於貸款已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已生效的情況);
    具股東名單的公司註冊文件(適用於申請企業的股東中存在非在本澳設立的公司);
     
    其他有助分析及審批的文件或資料。
     
  11. 已作出營業稅開業申報,但因正在籌備業務關係而尚未取得業務准照(例如:飲食牌、旅行社牌、美容院牌)的企業可否提出申請?
    可以,但申請者須作出書面聲明。倘申請獲得批給,受益人須自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相關准照或同等性質的憑證(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12. 有沒有申請期限?
    有,申請人須按以下期限提出申請: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最遲於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
    (2)屬以貸款方式進行的其他投資項目,最遲完成投資項目之日起六個月內
    (3)屬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最遲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

  13. 有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本補貼計劃沒有申請次數限制,但對申請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租金金額則設有上限。

  14. 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是多久?
    貸款利息補貼:
    自貸款動用之日起最長為四年。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長為四年。

  15. 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金額上限是多少?
    本補貼計劃的年補貼率上限、整體計劃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總貸款金額/總租金金額上限,以及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貸款金額/租金金額上限,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貸款利息補貼: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貸款利息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4%,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澳門元6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澳門元1,000萬元。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
    根據第3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4%,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澳門元2億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金額上限澳門元1,000萬元。

  16. 何謂同一受益人?
    (1) 如受益人為自然人,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視同一受益人;
    (2)如受益人公司,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超過50%資本的股東,以及由直接或間接以單獨或集合形式擁有其超過50%資本的股東所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資本的公司,視同一受益人。

  17. 如何計算補貼金額?
    補貼款項以在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內,每月等額償還獲批給補貼的貸款金額/每月等額支付獲批給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額的方式作計算基礎,且不得超過受益人實際支付的該期貸款或融資租賃的利息金額。

  18. 如何發放補貼金額?
    補貼金額由工商業發展基金承擔,並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結算及支付。

    受益人須在接到批給通知後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以“工商業發展基金”為受益人且金額相等於獲補貼金額的獨立銀行擔保,方獲支付補貼款項。

    在金融管理局收到貸與銀行或出租人提交的每期還款/供款證明文件後,利息補貼款項會經由貸與銀行存入受益人之銀行帳戶,而租金補貼款項則直接存入受益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19. 為何要提交“銀行擔保”?
    為確保受益人落實執行獲補貼的投資項目,並且在獲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內遵守及履行第7/2021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各項條款,補貼受益人須提交金額相等於獲補貼金額的“銀行擔保書(Bank Guarantee)”。擔保書受益人須為“工商業發展基金”,擔保書年期須為獲許可給予補貼年期再加上一年。

  20. 對於“銀行擔保”有何要求?
    (1) 須由獲許可在澳門經營的銀行提供;
    (2)擔保有效期獲許可給予補貼期間加一年(例如:獲許可給予補貼的期間兩年,擔保的有效期須三年);
    (3)如許可給予補貼時,貸款已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已生效:
    須自接到許可給予補貼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銀行擔保,否則有關許可失效;
    (4)如許可給予補貼時,貸款尚未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尚未生效:
    須自貸款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銀行擔保,否則有關許可失效。

  21. 獲補貼所取得的財產可否於澳門以外地區使用?
    不可以,獲補貼所取得的財產僅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且有關財產須用於申請時所指的由申請人經營的商業企業的業務範圍(如有關財產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營運車輛、船舶或航空器,因業務所需可不限使用地區,但仍須用於申請時所指的由申請人經營的商業企業的業務範圍)。

  22. 獲補貼的投資項目,有沒有規定完成期限?
    有,受益人須按以下期限完成獲補貼的投資項目: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工程准照首次發出之日起三年內竣工
    (2)屬以貸款方式進行的其他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項目(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3)屬以融資租賃方式進行的投資項目,受益人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獲交付租賃物(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23. 獲補貼的貸款有沒有規定動用期限?
    有,受益人須按以下期限動用貸款:
    (1) 屬建造、擴建或修繕工程的投資項目,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2)屬其他投資項目,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24. 獲補貼的融資租賃項目有沒有規定生效期限?
    有,融資租賃合同須自接到批給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生效(如具合理理由,可按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延期)。

  25. 受益人須履行甚麼義務?
    (1) 在補貼期間,受益人須自貸款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十二個月提交“投資項目狀况報告”,提交期每十二個月期間的最後一個月;
    (2)在補貼期間,受益人須符合第7/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三)、(六)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一)及(二)項規定的要件;
    (3)在補貼期間不得轉讓投資項目涉及的財産;
    (4)須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執行監察職務而提出的要求提供充分配合和合作。

  26. 貸與銀行及出租人須履行甚麼義務?
    貸與銀行及出租人須將下列事實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1) 貸款動用或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日期;
    (2)受益人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支付租金的情况;
    (3)受益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又或提前支付租金;
    (4)受益人遲延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又或遲延支付租金超過六個月。

  27. 甚麼情況下補貼會被取消?
    屬下列任一情況,獲批給的利息補貼會被取消:
    (1) 未按規定完成投資項目(可參考常見問題22);
    (2)未按規定動用貸款或使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可參考常見問題23及24);
    (3)未按規定提交業務准照或憑證副本(可參考常見問題11);
    (4)藉提供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途徑獲許可給予補貼;
    (5)違反受益人須履行的義務(可參考常見問題25);
    (6)受益人不再經營有關商業企業;
    (7)未遵守貸款合同及雙方達成的協議而遲延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超過六個月;
    (8)遲延支付融資租賃租金超過六個月。

  28. 甚麼情況下受益人須退回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1) 屬上條所指的第(1)-(4)項情况,受益人須退回所有已收取的補貼款項;
    (2)屬上條所指的第(5)-(6)項情况,受益人須退回自開始處於有關情况之日起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
    (3)屬上條所指的第(7)-(8)項情况,受益人須退回自開始遲延之日起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

【有關本計劃的內容,以第7/2021號行政法規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