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發展基金資助指引

  1. 為有效實現工商業發展基金依法資助目的,使公共資源得以合理及有效運用,須遵守審批指引。

  2. 資助的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原則、不追加資助原則、不全額資助原則、不重複資助原則、避免資助重叠原則及成本效益原則。

  3. 資助在本澳成立及從事與工商業發展基金宗旨相符的活動的非牟利私人機構,而資助項目亦須符合非牟利性質、符合申請人及工商業發展基金的宗旨,以及對澳門經濟及工商業發展有積極意義。

  4. 工商業發展基金亦可根據法定職責,對其他類型的私人機構提供資助。只要項目與工商業發展基金宗旨及職責相符,並必須考量有關機構資質評估及營運記錄及評估資助項目對本澳經濟發展或行業是否會帶來的正面作用。

  5. 受資助申請人的責任包括:
    (1) 提交階段性報告,如資助運用的計劃書、跟進報告及執行總結報告;
    (2) 提供適當資料,如數據、報表、人員名單、工作簡報等;
    (3) 活動完成後,如基金認為未能合符效益或偏離最初申請計劃時,受資助主體應退還有關款項予工商業發展基金。

  6. 對於紀念品、聯誼性質的活動、奢侈品、與項目無直接相關、未具體列明的行政或雜項,或因規劃或執行不當而衍生的一切費用或損失的細明項目,原則上不會給予資助,並對活動中所涉的餐飲及車馬費訂定資助比例上限。

  7. 為有效進行監察,工商業發展基金可採取以下措施:
    (1) 要求相關監督實體索取營運資料或違規紀錄;
    (2) 邀請商會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客觀地評估業界營運情況,獲取更多行業資訊;
    (3) 指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附屬單位對資助活動項目作跟進分析、實地或非實地調查或直接向申請人了解;
    (4) 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機密或商業保密協議等情況下,針對特定涉及社會關注議題的項目,工商業發展基金將適當地向社會公開活動報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