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1. 如果企業僱有散工或兼職員工,如何認定企業員工數目?
    答:為適用於本計劃,企業員工總數為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規章》所規定的散工及僱員之總和。

  2. 本地居民股權或控股權如何認定?
    答:本地企業的認定採用了下列原則:由澳門居民擁有超過50%股權或控股權的企業即可被認定為本地企業。按此,可推算企業股權較複雜的情況。如企業由澳門居民持有大部分股權或控股權的企業擁有,只要按比例計算之最終本地居民股權或控股權超過50%,即符合本計劃之要求。例如,A公司持有80% B公司股權,而A公司中有70%股權是由本澳居民持有;則B公司的最終本地居民股權為56%,符合本法規中對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須由澳門居民擁有的要求。

  3. 本地居民如何認定?
    答: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者即為本地居民。

  4. 如果企業於2012年在財政局辦理登記開業,但於2015年登記結業,及後又再於201610月以同一納稅人及商號名稱再次登記開業,請問該企業是否符合最少開業滿兩年之申請資格?
    答:按照本計劃之規定,企業若曾辦理結業登記,其結業前之營運時間並不能用作計算其申請資格。就上述情況,該企業須營運至2018年10月方符合開業滿兩年之申請資格。

  5. xx茶餐廳」由A君於2012年在財政局辦理登記開業,但其後於201610月轉手頂讓予B君,並於財政局作出有關登記,請問「xx茶餐廳」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答:按照本計劃之規定,就上述情況,B君須經營「xx茶餐廳」至2018年10月方具備申請資格。

  6. xx茶餐廳」由「ABC有限公司」於2013年在財政局辦理登記開業,該有限公司之股東分別為A君(持股80%)及B君(持股20%);其後於201610月,「ABC有限公司」發生股權轉讓,A君將持有之股份轉讓予C君,有關轉讓在商業登記局作出登記,請問「xx茶餐廳」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答:按照本計劃之規定,就上述情況,由於「xx茶餐廳」已於財政局登記開業滿兩年,只要「ABC有限公司」之控股權由澳門居民擁有50%以上,「xx茶餐廳」即具備申請資格。

  7. 提交申請表後有何後續事項須要跟進?
    答:基本上,申請者只要如實並完整地填寫申請表,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遞交申請,即可等候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發出的審批結果通知書。然而,在審批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能要求申請企業,進一步提交有關計劃的說明文件、企業的財政狀況及營運資料等。

  8. 申請是否需付手續費?
    答:不需要。所獲批給之財務援助免息,受惠企業只需償還本金。

  9. 對於申請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而必須提交的報價單或其他憑證,有甚麼基本要求?
    答:按照本計劃之法規規定,申請者須提交能證明援助款項用途的文件,如申請用途是購置營運所需設備或進行宣傳推廣活動,須提交相關的報價單副本;如申請用途是為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須提交有關的報價單副本、營運場所裝修前相片、裝修場所的租約/查屋紙副本;如申請用途是訂立商業特許合同及特許經營合同,須附同相關的合同資料。此外,申請者所交的報價文件或其他憑證,基本上必須由本澳公司或機構發出;但遇有例外情況,申請者可另外說明。

  10. 甚麼情況下,申請會被取消?
    答:如申請程序基於可歸責於申請企業之原因而停頓三個月以上,則視為放棄申請。例如,申請者被要求提供資料,惟在三個月內仍沒有作出回覆。另外,申請者提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申請並獲工商業發展基金批准後,惟自批准通知書發出日起計六個月內,仍未辦妥有關手續,則亦視為放棄申請。

  11. 若成功申請中小企業援助,受惠商業企業主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受惠商業企業主須履行下列義務:
    1. 自取得援助款項之日起每六個月,提交使用援助款項的證明文件,但已提交能證明全數援助款項的實際用途的文件者除外;
    2. 如為法人商業企業主,於償還全數援助款項前任一股東移轉出資,自作出相關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提交能證明有關移轉的商業登記證明副本及新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12. 甚麼情況下,已獲批准的援助會被取消?
    答:中小企業如提供虛假資料或故意隱匿實情,且該等資料或實情足以導致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拒絕其申請,則援助會被立刻取消。
    另外,根據本法規的規定,如發生以下情況,已獲批給的援助款項亦會被取消:
    • 不遵守受惠商業企業主的任一義務;
    • 將援助款項用於非批給批示所指用途;
    • 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
    • 使用援助款項的企業並非受惠企業;
    • 受惠商業企業主不再經營或擁有受惠企業;
    • 不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
    而按照法規規定,倘援助款項的批給被取消,受惠企業必須立即返還已收取的款項。 

  13. 如企業已被取消援助款項的批給,但不返還援助款項,是否可對企業或其擔保人進行強制徵收?
    答:可以。如企業不返還援助款項,則交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對有關企業及其保證人進行強制徵收。如欠款項須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被執行人(債務人及保證人)須支付“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欠款外,還須支付利息、庫房收益及其他法定的費用。

  14. 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會有甚麼罰則?
    答:按照法規規定,企業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援助,行為人須依法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15. 企業是否可以申請延期或提早償還?
    答:本計劃不設延期,但企業可提早償還。

  16. 企業在參與計劃期間,其規模發展至超過法規訂定的水平會有問題嗎?
    答:企業在參與本計劃期間,企業規模發展至超過法規訂定的水平時(如企業由僱用80人增至120人)得向工商業發展基金報告,但不會影響企業參與計劃的狀況及權利。

  17. 申請人可否提供其他文件?
    答:在提出申請時,企業可同時提供有助說明援助款項用途,如擬購置設備的資料、擬進行的宣傳計劃之介紹等,或與申請有關之個人/企業之介紹信等資料。

  18.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受惠企業能申請援助計劃嗎,可申請多少金額?
    答:在符合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的申請條件下,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受惠企業可根據本計劃的例外規定提出申請,但申請援助款項金額的上限為60萬澳門元減去曾獲批給的援助款項金額。

  19. 何為二次援助,企業需要甚麼條件才可以申請?
    答:針對已獲得批准援助且完成還款之受惠企業,可提出二次申請,條件如下:
    1. 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
    2. 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及有良好的還款紀錄;
    3. 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
    4. 如曾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獲批給的中小企業的援助款項已全部償還。
註:在此提供的資料僅作為參考之用,不作為法律意見。對此所包含的內容採取行動以前,請先尋求專業人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