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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 常見問題 > 服務貿易答問集(二) — 摘錄自《安排資訊中心》—

服務貿易答問集(二)

— 摘錄自〈安排資訊中心〉—

綜合諮詢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中的「所得補充稅」所指的是甚麼稅項?

是指澳門特區政府對本地工商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為稅基所徵收的一種稅項。

 

教育服務現時是否有於《安排》中開放?

現時所開放的27個服務行業中並不包括教育服務。但《安排》是一個開放的協議,內地與澳門可於將來就不同的產品及服務繼續商討開放。

 

從事投資移民顧問業務如何享受《安排》的優惠。

此行業暫未開放。但仍可向經濟局提供相關資料以作為與內地商討成為下階段開放的行業。

 

《安排》附件5中,在澳門登記的海外公司定義為何?若依澳門離岸法例成立之公司是否可視為澳門服務提供者?

按澳門離岸法例(第58/99/M號法令第四條),離岸公司不可在本地區與居民進行交易活動以及以澳門元為單位進行交易活動,因此被視為沒有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按此,離岸公司不符合《安排》規定而不被視為澳門服務提供者。

 

《安排》生效後,若企業的股東變更會否影響申請資格?

按《安排》附件五註二指出,申請人在《安排》生效後若收購其他具服務提供者資格的企業而被收購股權超過50%,需在收購1年後才能符合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要求。

 

在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資格後,在內地成立企業時向內地提交有關文件途徑?

根據《安排》附件5第七條規定,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內地提供指定服務時,須向內地審核機關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聲明和證明書。在內地成立企業時,必須由申請人向內地相關的地方外經貿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提交申請。

 

私人公證員可否認證聲明書。

聲明書須先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署或內地認可的澳門公證人認證後,往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加章核驗手續。

 

查詢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之有效期限。

證明書自發出日起計,兩年內有效。

 

對要求提交的「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為何種文件。

  • 物業為自置者,可提交物業契約或物業登記局發出之書面證明(俗稱查屋紙);
  • 物業屬租賃者,可提交與業主訂立之租約合同以作證明。

 

若企業申報A組所得稅,無會計師簽署的財務報表,如何提交所需的財務報表。要求提交之社保供款憑單須上溯至何時?

  • 可提交M1所得稅申報書及M5評稅通知書,其中已載有企業申報的所得及財政局評定的企業所得。若該企業有其他財務資料仍可提交作評審之用。
  • 企業應提交最新一季職員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

 

是否填寫聲明書時企業所有股東均須簽署?

聲明書上只須由商業登記中的法定代表簽署及提供該簽署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即可。

 

聲明書上的簽署樣式是否有特別規定?

聲明人之簽署可依企業之商業登記內所記載的簽名樣式作出。

 

怎樣才能辦理重覆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自企業第一次領取證明書之日起計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企業之公司結構及營運狀況與第一次申請證明書時之資料相符;
  • 檢附相應數量並經公證署或內地認可的澳門公證人認證及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加章核驗之聲明書;
  • 第一次發出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副本。

 

在內地申請設立企業,企業名稱是否必須與澳門公司名稱相同?

企業名稱登記程序屬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權責,對企業名稱的組成及登記註冊辦法作出規範的法律法規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當中未有規定企業名稱必須與原外資公司名稱相同。

 

“代表處”能否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書?

根據《安排》規定,在澳門登記的海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信箱公司”和特別成立用於爲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公司不屬於澳門服務提供者。

 

企業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是否有最低營業額的資格要求?

申請企業須符合載於《安排》附件5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附件4中相關服務行業的市場准入條件。

 

申請成為澳門服務提供者之企業在經營年期有何限制?

一般企業應在澳門登記及從事實質性經營3年以上(含3年);而從事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銀行或財務公司、保險及其相關服務、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應在澳門登記及從事實質性營5年以上(含5年);但提供房地產服務的企業在從事實質性經營之年期則不作限制。但仍須出示企業實質性經營房地產業務的證明文件,以便審理。

 

雜誌社行業現時是否有於《安排》中開放?

現時所開放的服務行業中並不包括雜誌社行業。但《安排》是一個開放的協議,內地與澳門可於將來就不同的產品及服務繼續商討開放。

 

外國企業在內地設立辦事處有何限制?

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機構的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企業在內地成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在所在國合法註冊,同時該常駐代表機構不能從事直接性經營活動,只可從事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非經營性活動。

 

上述常駐機構在人員聘請上有何特別規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聘請非中國公民或內地公民為其首席代表或代表。如聘用內地人士為代表,必須委派企業所在地的外事服務單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若聘請澳人為代表,須向公安部門申請居住證,同時向勞動部門申請《台港澳人員就業證》。此外,企業亦須向勞動部門就其所聘請的員工作出社會保險登記及按月申報繳納保險費。

 

法律

澳門居民可否成為內地律師?

按《安排》附件4表一規定,澳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可參加考試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是否須提交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參加考試無須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查詢如在內地開設律師事務所是否必須申領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根據《安排》附件4表一規定,符合條件之澳門律師事務所可進入內地市場,惟經營方式及業務範圍受到協議所述之內容的規範。
  • 在內地設立代表處時無須提交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會計、審計和簿記

本澳人士如何在內地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按《安排》補充協議內容,澳門會計師和核數師可在內地設立的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諮詢公司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但必須取得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而主管代理記賬的負責人則須具內地會計師或以上的專業資格。

 

醫療

《安排》雖然開放醫療服務,但內地的省市仍對醫療服務提供者有一定的限制,如此造成與《安排》相抵觸,《安排》未能達到開放市場的功能?

  • 《安排》只是一個市場准入的開放及降低進入的門檻。但另一方面,國內對其本土的業者亦有一定的規範,不論內地或外國的專業人士均必須遵守的,以保障市場的公平性及服務的質量。
  • 澳門的業者所反映的意見,經濟局會提交予《安排》中所設的「聯合指導委員會」,委員會將對執行《安排》時產生的各種情況進行商討。

 

《安排》中有關醫療服務內容為何。

  • 澳門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可大多數爲澳門永久性居民。
  • 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爲3年,且在內地短期執業前不需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短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
  • 允許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內地全日制高等學校醫學、中醫及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滿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 允許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 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爲臨床、中醫、口腔。
  • 允許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後,報名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不包括中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 允許具有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診所申辦和登記註冊等事宜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

 

增值電信

 查詢電訊服務範圍。

  1. 自《安排》簽署翌日起(即2003年10月18日起),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五項增值電信服務:
    (1) 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2) 存儲轉發類業務;
    (3) 呼叫中心業務;
    (4)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5) 信息服務業務。
  2.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服務業務的企業中擁有股權不得超過50%。
  3.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資經營第1條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無地域限制。

有關內地《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可登入http://www.mii.gov.cn/art/2006/03/07/art_248_7593.html查閱。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澳門IT公司若想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提供服務,應如何取得成立公司的資料?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澳門公司是否必須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才可進行業務?以及內地要求的資質證在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資格後,是否仍要提交?

先要了解所查詢的建築工程服務屬於專業服務建築相關工程服務類別,因兩個類別的市場准入要求不同,而規定也各異。

  • 若屬專業服務,則《安排》附件四所指的,應是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形式在內地提供服務,而沒有規定必須在內地成立獨資公司。對此專業服務,《安排》並沒有指出要求資質證的規定。
  • 若屬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按同一附件規定,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全資在內地經營有關建築業務,但仍需按內地有關法規申辦資質證。而基於建築及相關工程的業務性質,澳門公司需要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才可提供相關服務,但《安排》沒有提及澳門公司必須以獨資形式才可進行業務。

 

分銷服務 ─  批發零售

在內地開展批發、零售業務的條件是什麼?

  • 按《安排》規定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批發服務,且無地域限制。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但經營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零售業務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 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如經營商品為汽車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1%(該出資比例限制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

 

商務部新頒佈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對《安排》規定中進入內地開展批發、零售業務有何影響?

  • 該法已於2004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並取消原來《安排》中對批發、零售企業銷售額及資產額的要求,並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 澳門商人可以利用《安排》的優惠,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後可以較外資早約半年的時間進入內地市場;
  • 在2004年12月11日後更可以不用申請《安排》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便可進入內地分銷市場。

有關法規可登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508/20050800269266.html查閱

 

欲於內地經營汽車銷售,應符合哪些條件?

  • 按《安排》附件4的分銷服務中,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
  • 對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30家的,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且來自不同的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控股,出資比例不超過51%(該出資比例限制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

 

《安排》附件4對「公司資產額」定義為何?

  • 《安排》並未就企業的資產額作出具體說明,但一般而言,澳門企業的資產額應根據公認之會計原則計算,在《商法典》第五十六條至五十八條對企業資產負債表有所規定。
  • 內地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企業財務通則》均對各項資產作出有關的規定及定義。於《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産,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的資産應按流動性分爲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
  • 查詢人可參考內地財政部網站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定義
    http://www.mof.gov.cn/news/20050304_1900_5483.htm

 

有關珠寶進口內地手續事宜?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生效後為澳門企業帶來什麼效益?

《管理辦法》放寬了分銷企業的市場准入門檻,取消了對銷售額和資產額的要求,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亦大為降低,澳門企業亦可較其他外商企業提早6個月設立獨資商業企業。此外,自2004年12月11日後,澳門企業毋須提交「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即可申請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

 

欲於廣州從事零售企業的註冊資本為何?

根據《公司法》(2005修訂)規定,對投資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要求:

  • 零售企業-人民幣3萬
  • 批發企業-人民幣3萬

 

在廣州市開設零售店舖有數目限制嗎?

按《管理辦法》內容,已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同時申請開設店舖;對開設店舖的數目,則未有限制。但由於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就審批權限而言,會以企業開設的店舖為權限的分界,詳情請參閱《管理辦法》。

 

如何在內地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

現行內地對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實行核准制,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核准,並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在內地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註冊資本為何?有什麼特定法規監管?

規範市場的法規主要有《關於規範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等。而根據《通知》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專營店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萬人民幣;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500萬人民幣。

 

個體工商戶

在內地成立個體工商戶有何限制?

《安排》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包括: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餐飲業;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上述營業項目的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計算機修理服務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業。

 

澳門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其准入條件?

《安排》的附件4中的規範,澳門居民可直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有關廣東省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地址及電話可參考下列網站。(http://www.gdgs.gov.cn/gsglxx/cepazl/index.htm)

 

澳門居民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有最低註冊資本的規定嗎?

  • 個體工商戶在登記註冊時,自行申報資金數額,法律上沒有註冊資本的限制。
  • 但審批的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查核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生產及經營能力。

 

可否提供有關設立獨資外貿公司的相關資料。

  • 《安排》附件4中指出,在內地設立外貿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 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1,000萬美元,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不低於500萬美元;
  • 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00萬元人民幣。」
  • 於內地成立外貿企業,須經國家商務部審批,澳門企業可向當地的外經貿部門提出申請。詳情可參考經濟局網頁中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內地法律法規-「有關外資於內地投資的適用法律」的內容(http://www.economia.gov.mo/web/DSE/public?_nfpb=true&_pageLabel=Pg_CEPA_MLRN&locale=zh_MO)。

 

有關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商業零售是否須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申請人無須向經濟局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但須先於澳門身份證明局辦理一份證明書,連同其已經認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可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作出申請。

 

可否提供有關在內地成立個體戶的相關資料?

可瀏覽廣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頁(廣東工商紅盾)http://www.gdgs.gov.cn/ 及 該局的CEPA專欄 http://www.gdgs.gov.cn/gsglxx/cepazl/index.htm

 

持有澳門特區護照人士,是否需要到身份證明局申請證明文件?

凡持有澳門特區護照人士,已茲證明其為澳門特區的中國公民;此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4年11月發出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之附件2中說明,申請設立個體戶的澳門居民只須提交澳門特區護照影本或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身份證明書即可。

 

為何須要申請身份證明文件?

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的澳門人士,由於證件背面未載有持證人的國藉資料,因此持證人仍須提交澳門特區護照影本或可向澳門特區身份證明局申請身份證明書,以證明其具有中國公民身份。

 

在內地申請成個體工商戶應辦理什麼手續?

申請人應檢附所需文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申請;若涉及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申請人應先向有關部門辦理前置許可手續;如經營食品、飲料零售、餐飲業、理髮及美容保健和洗浴等服務,須先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金融(含銀行,保險及證券)

《安排》中除對銀行業的總資產規定,經營年期是否另有限制?

澳門銀行應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許可後,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並須提供過去5年的年報或財務報表、所得補充稅及繳稅文件以作證明。

 

《安排》協議簽署後,內地會否調整「預提稅」?

《安排》未有開放或涉及的範疇,將按照內地原有規定執行,不會因而作出改變或調整。

 

澳門保險從業員如何享受《安排》優惠?

澳門居民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於內地保險營業機構,可從事相關保險業務。保險從業資格指的是內地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估人員資格。此外,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內地相關的主管部門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欲報考上述保險從業資格,詳細資料請瀏覽:http://www.circ.gov.cn/

 

旅遊

旅遊服務中允許澳門與內地合資的旅行社(內地擁有多數股權)不設置地域限制,當中內地擁有多數股權是否指大於51%?

《安排》中沒有定義,一般情況下是指大於51%。

 

《安排》中對從事餐館行業有何優惠?

《安排》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經營餐館,但應符合澳門服務提供者資格要求,並取得「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運輸、物流、 倉儲、貨代

《安排》附件4中運輸服務類別所列對應協調編碼具體內容描述為何?

建議可瀏覽聯合國中央產品臨時分類網頁瞭解詳情 http://unstats.un.org/unsd/cr/registry/regcst.asp?Cl=9&Lg=1

 

物流業需在澳門經營多少年才能符合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

按《安排》的規定,物流企業必須有3年以上的實質經營。而3年的年限,應由該公司登記及正式進行實質經營開始計算,故申請人需提交「商業及動產登記證明副本」及「營業稅M/1格式申報書副本」及其他資料以茲證明。

 

若澳門兩間物流公司合併,兩者業務略有不同,則實質經營的年限如何審核?

  • 按規定,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經營達3年以上才可進入內地。即使兩間企業合併且業務性質不完全相同,合併後的企業其業務範圍及經營年限亦需符合規定。
  • 但由於每間企業的實際情況不一,經濟局會按企業的不同情況,以及其提供的實際資料進行審批。

 

有關運輸中如何定義內地中西部及中部地區?

《安排》附件4所指:

  • 西部地區指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內蒙古、廣西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 中部地區指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有關運輸中允許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澳門至內地各省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當中“直通車”要否具有內地與澳門的行車車牌?

按現行兩地法律規定,能夠行駛於內地與澳門的車輛須具有兩地合格認可之車牌,《安排》沒有加以規定之情況應按現行實施之法律及法規執行。

 

空運業能否享受《安排》,並了解如何才可合符服務提供者的資格及如何申請。

《安排》允許:

  • 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合作、合資或獨資形式提供中小機場委托管理服務,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
  • 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合作、合資或獨資形式提供機場管理培訓、諮詢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或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等七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
  • 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合作航空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此外,要成為澳門服務提供者(法人)須合符《安排》附件5第三條規定。

 

了解《安排》中有關物流服務內容。

《安排》附件四內對物流服務作出如下承諾:「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查詢若同時申請運輸/物流/倉儲/貨代服務,可否只填寫一份申請表。

申請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請表、附同相關文件及商業登記上所有股東之身份證副本,並按欲申請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數量附同相應數量的聲明書。

 

查詢有關貨代類服務在珠三角境內之最低註冊資本;如在內地不同地方投資,金額會否有所不同。

按《安排》之表述,及按照《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

  • 海運國際貨代 — 500萬元人民幣
  • 空運國際貨代 — 300萬元人民幣
  • 陸運國際貨代 — 200萬元人民幣
  • 企業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搆,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在內地成立物流企業的規定(如註冊資本)如何?

依照《關於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為500萬美元,且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在內地設立貨代企業,與其他的地區之間可經營的業務範圍為何?

有關內地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的貨代業務,應按國際貨代有關法規來處理。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業務範圍包括:攬貨、訂艙、倉儲、中轉、集裝箱拼裝拆箱、結算運雜費、報關、報驗、保險、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及運輸諮詢業務。

 

《安排》是否允許本澳貨代企業在繳付註冊資本後,即可在同一時間內開設一家以上的分公司?

《安排》第二階段生效後,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即可設立分公司(不須待公司成立一年後);而每設立一分公司則應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分公司業務範圍應在總公司經營範圍內,但分公司並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中提及的“簽發運輸單證”所指為何?

“運輸單證”的涵意,包括如下:

  1. 托運單據種類
    (1) 外銷出倉單或提貨單
    (2) 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明細單
    (3) 出口貨物托運單
  2. 貨運單據種類
    (1) 海運提單
    (2) 委托訂艙更改單
    (3) 鐵路運單
    (4) 承運貨物收據
    (5) 大陸橋聯運承運收據
    (6) 航空運單
    (7) 郵包收據

 

廣告

 申請設立廣告企業應向內地哪些部門辦理?

申請設立獨資廣告企業,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報告,章程報商務部批准。

 

可否透過《安排》優惠在內地設立分公司,經營接洽內地產品的廣告服務,有關廣告製作及播放在澳門進行?

《安排》中的廣告服務,按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為CPC 871,包括:

8711 – 廣告空間或時間之銷售或出租服務
8712 – 廣告策劃、製作和安排服務
8713 – 其他廣告服務

若根據CPC分類,上述擬設立的分公司應不屬廣告服務,不列入《安排》協議內服務貿易優惠內。

 

管理諮詢

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內地從事管理諮詢服務是否須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自然人毋須申請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只須向內地有關部門提交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

 

申請設立管理諮詢企業應向內地哪些部門辦理?

內地對管理諮詢企業的設立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即由各省、市按各自的權限審批,報外經貿部門審批合同和章程。

 

會議展覽

 申請設立會展企業應向內地哪些部門辦理?

會展服務項目的審批權限屬省級,應報省級外經貿部門審批合同和章程。

 

職業介紹所

 澳門職業介紹所能否經營仲介內地人士來澳工作之業務?

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先在國內依規定申請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將擬從事業務範圍列明於申請書及章程內,提交內地主管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進行審批;經審批核准後,持批文或核准函往澳門特區政府勞工事務局辦理相關業務申請。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何謂“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之第四條指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詳細資料可瀏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網頁(http://www.ccn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