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澳門生產企業申請《安排》原產地證書的條件?
答:生產企業須持有效工業准照,有關貨物須符合《安排》規定中的原產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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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口商欲享受《安排》貨物零關稅優惠,是否需同時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答: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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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一個政府部門負責簽發《安排》原產地證書?
答:原產地證書由本澳經濟局負責簽發,申請人可前往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3樓產地來源證簽發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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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請《安排》原產地證書程序?
答:申請人在申請《安排》原產地證書前,須先向經濟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提交載有貨物詳細生產資料的“申請來源證表格” (俗稱成份表,印務局有售),審批後,申請人可向本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遞交:1.申請書〔表格ECO–026〕(印務局有售)2.已填妥之原產地證書〔表格ECO–090〕(印務局有售)及3.有關商業發票1式2份。若文件齊備,經濟局於2個工作天內簽發《安排》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可往本局綜合接待中心(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2樓)領取,每份證書費用為澳門幣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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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已獲審批的申請來源證表格(俗稱成份表),有效期有多長?
答:已獲審批的申請來源證表格,有效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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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查詢《安排》原產地證書申請程序?
答:可親臨或致電85972328/85972338經濟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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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規則為何?
答:確定《安排》產品原產地標準所採用的原則:
(一)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其原產地為澳門;
(二)非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只有在澳門進行了實質性加工,其原產地可認定為澳門。所稱“實質性加工”,包括:
(A)製造或加工工序 - 在澳門進行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製造或加工工序。
(B)稅號改變 - 入口原材料在澳門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四位數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澳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改變四位稅目歸類的生產或加工。
(C)從價百分比 - 在澳門取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在澳門完成。計算公式如下:
原料價值+組合零件價值+勞工價值+產品開發支出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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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00% ≥ 30% |
出口製成品的FOB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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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標準 - 除上述“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內地與澳門一致同意所採用的原產地確定方法。
(E)混合標準 - 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產地。
但當上述‘實質性加工'標準不足以確認原產地時,經內地與澳門一致同意,可採用附加條件(如品牌要求等)。
產品須符合《安排》附件2表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澳門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中的條件才可享受進口內地零關稅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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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貨物僅在澳門進行包裝,能否符合《安排》原產地標準?
答:根據《安排》規定,簡單的稀釋、混合、包裝、裝瓶、乾燥、裝配、分類或裝飾不應視為實質性加工,因此,並不符合《安排》原產澳門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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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澳門《安排》貨物是否可經香港轉運往內地?
答:根據《安排》附件2第十條規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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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證書之有效期?
答:根據《安排》附件3第六條規定,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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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填寫《安排》原產地證書使用何種語言文字?
答:須以中文繁體填寫。建議填寫應以電子方式編印,避免因人手填寫,字體容易潦草不清而引起的問題,但仍接受人手填寫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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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自2006年1月1日起,澳門貨物進口內地是否皆享受《安排》零關稅優惠?
答:根據《安排》補充協議二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內地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全面實施零關稅,貨物符合內地與澳門確定的原產地標準,可享受零關稅優惠。但內地禁止進口的貨物是不適用《安排》優惠。
至於目前尚未制定《安排》原產地標準的貨物,澳門生產企業可向經濟局提出確定原產地標準申請,有關程序如下:
生產企業在填妥要求內地對澳門原產貨物實行零關稅申請表後(表格可於經濟局網站下載),可分別於每年2月15日前或8月15日前向經濟局提出申請,前者申請,有關貨物可於當年7月1日起享受零關稅優惠,至於後者,於下一年度1月1日起方可享受優惠。
上述申請表,請以專人或郵寄方式遞交往經濟局《安排》資訊中心或綜合接待中心 (地址分別位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3樓或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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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00%棉製男裝梭織長褲,褲裁片由內地入口本澳,在本澳車縫後,再運往內地入膠袋包裝,之後運回本澳,這是否符合《安排》原產地標準?
答:上述貨物應歸內地稅號6203.4290,按《安排》原產地標準為“車縫部件為成衣。主要製造工序為以車縫工序將部件製成成衣”。因此,該貨物符合《安排》原產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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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貨物經《安排》優惠進口內地,是否可免繳貨物增值稅?
答:貨物經《安排》進口內地,可享受零關稅優惠,對內地其他既有規範,仍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換言之,貨物增值稅仍需按內地有關規定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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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證書中,船隻/飛機/火車/貨車編號欄,應怎樣填寫?
答:按貨物運輸方式,船隻/飛機/火車/貨車應分別填寫江海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或汽車運輸,至於有關編號可按需要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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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貨物本身沒有商標名稱,在原產地證書中,商標名稱或標籤欄,應怎樣填寫?
答:可留空白或填“-”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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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遺失《安排》原產地證書,可否申請補發?
答:根據《安排》附件3第六條之(九)規定,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經濟局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該副本上會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原證已被使用,則後發副本無效。如後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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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證書中,到貨口岸欄,應怎樣填寫?
答:應填寫貨物於內地清關時之關區代碼及關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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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貨物於珠海橫琴海關辦理進口內地清關手續,原產地證書中的到貨口岸欄,其關區代碼及關區名稱為何?
答:珠海橫琴海關歸屬拱北關區,因此,到貨口岸欄應填寫5700拱北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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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證書中,數量(計量單位)欄,應怎樣填寫?
答:進口數量單位應參照有關貨物之內地計量單位來填寫,舉例,棉製男式長褲(內地稅號6203.4290),其計量單位為條或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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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即食或快熟麵條貨品,現行《安排》原產地標準為何?
答:即食或快熟麵條貨品(內地稅號1902.3030),經內地與本澳雙方有關部門磋商後,自2006年7月1日起修改《安排》原產地標準為:“(1)從穀類或麵粉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混和、烹煮及塑形。如製造工序中涉及烘焙,則烘焙亦須在澳門進行;或(2)從乾麵條、肉類及蔬菜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烹煮、調味、混合及冷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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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其他硅酸鹽水泥貨品,現行《安排》原產地標準為何?
答:其他硅酸鹽水泥貨品(內地稅號2523.2900),經內地與本澳雙方有關部門磋商後,自2004年6月15日起修改《安排》原產地標準為:“從水泥熟料製造。主要製造工序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選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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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口商經《安排》出口之貨物,應以哪類報單向本澳海關辦理出口手續?
答:應以出口申報單(B)向本澳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有關報單可往印務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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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澳門《安排》貨物經香港轉運往內地,向內地海關需提供何種轉運證明?
答:澳門《安排》貨物經香港轉運往內地,向內地海關申報時,須提供中國檢驗(香港)有限公司簽發的“未加工證明”及自澳門啟運後換裝運輸工具至內地的全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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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貨物於澳門海關出口報關,填寫出口申報單(B)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出口申報單(B)除可按一般要求填寫外,尚須注意填寫內地8位稅則編號及離岸價(以澳門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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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監督管理有哪幾項?
答:《安排》原產地監督管理可分三項:
1. 生產紀錄備存:生產商必須在其工業場所或辦事處內,備有與生產有關的文件紀錄。有關資料最少須保存三年,以便經濟局要求時出示。
2. 核實生產商之生產能力:經濟局會以不定期及抽樣調查方式核實生產商之生產情況。調查內容分兩部份,一為文件審查,二為實地調本,以便分析其生產力與生產量是否相符,有否違反產地來源規則。
3. 原產地證書的核查:原產地證書上的資料會以電子方式傳往內地海關總署。貨物進入內地報關時,內地海關會根據電子資料核實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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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份《安排》原產地證書最多可申報多少項貨物?
答:根據《安排》附件3第六條規定,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且包括不多於5項8位數級稅目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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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產品在內地進行加工,其在內地的勞工、物料及產品開發支出可否計入《安排》原產地規則的從價百分比內?
答:根據《安排》原產地規則,只有在澳門取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計入從價百分比內。因此,在內地加工時產生的勞工、物料及產品開發支出不可計入從價百分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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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申請《安排》產地來源證,申請人是否需要往銀行提取?
答:申請人毋需往銀行提取。申請人只需往經濟局綜合接待中心(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2樓)領取,每份證書費用為澳門幣 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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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安排》原產地規則中,何謂稅號改變標準?
答:指產品入口原材料在澳門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四位數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在澳門以外地方再進行加工,致其四位數稅目歸類再發生變化。舉例:假設一種產品分別由兩種不同原材料製成,原材料都是從外地進口,其四位數稅目歸類分別是1234及1235,這些原材料於本澳加工生產製成產品,其四位數稅目歸類是1236,即原材料在澳門加工生產後,所得產品的四位數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因此,符合稅號改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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