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例一: |
李先生在澳門開設了明記﹑強記和華記三間茶餐廳,於2009年向經濟局先後提出了三次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情況如下:
| 第一次申請: |
李先生於2009年7月1日,就“明記茶餐廳”用於裝修設施貸款額為400萬澳門元申請利息補貼。 |
| 結果: |
獲批給有關貸款額為400萬澳門元之利息補貼。 |
| 第二次申請: |
李先生於2009年8月1日,就“強記茶餐廳”購買新設備和新貨車貸款額為200萬澳門元申請利息補貼。 |
| 結果: |
獲批給有關貸款額為200萬澳門元之利息補貼。 |
| 第三次申請: |
李先生於2009年9月1日,想擴充“華記茶餐廳”的業務,以擴建設施貸款額500萬澳門元為由申請利息補貼。 |
| 結果: |
只獲批給有關貸款額為400萬澳門元之利息補貼。 |
| 理由: |
| 1) |
李先生是明記、強記和華記三間茶餐廳的東主,被視為同一受益人,根據現行法規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最高為1,000萬澳門元; |
| 2) |
第一次“明記”申請利息補貼的貸款額為400萬澳門元,未超過年度最高的貸款額1,000萬澳門元,經審批申請後,獲批給; |
| 3) |
第二次“強記”申請利息補貼的貸款額為200萬澳門元,連同第一次合共貸款額為600萬澳門元,亦未超過年度最高的貸款額1,000萬澳門元,經審批申請後,亦獲批給; |
| 4) |
但第三次“華記”申請利息補貼的貸款額為500萬澳門元,連同上兩次合共貸款額為1,100萬,超過年度最高的貸款額1,000萬澳門,經審批申請,在不超過每一受益人享用年度最高貸款額上限的情況下,批給“華記”最高貸款額為400萬澳門元之利息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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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 |
A君﹑B君和C君合資開設了“ABC電腦有限公司”,其中A君佔股60%﹑B君佔25%﹑C君佔15%,“ABC電腦有限公司”(下稱“ABC公司”)已於2009年10月1日接獲經濟局通知批給其用於擴建設施貸款額為1,000萬澳門元之利息補貼。
另一“ADE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DE公司”)有三個股東,分別是佔70%股份的“ABC公司”﹑佔20%股份的D君和佔10%股份的E君。“ADE公司”於同年11月1日向經濟局提出購買電腦軟件貸款額為500萬之利息補貼申請,結果拒絕批給有關申請。
| 理由: |
| 1) |
根據現行法規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最高為1,000萬澳門元; |
| 2) |
“ABC公司”佔“ADE公司”的70%股份,屬“ADE公司”的大股東,“ABC公司”與“ADE公司”相互間存有第32/93/M號法令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的控制關係者,視為同一受益人,即是說,“ABC公司”控制著“ADE公司”,故若批給“ADE公司”利息補貼,其受益人等同為“ABC公司”; |
| 3) |
根據第1點理由,“ABC公司”在2009年度已享用可獲利息補貼的最高貸款金額1,000萬澳門元,故在同一年度不能再享用任何的貸款利息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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